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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窗法雨读后感

发表时间:2024-03-24

最新西窗法雨读后感12篇。

写好读后感的诀窍是什么?每当读完一部作品,我们内心深处都会有所感动。 写读后感需实事求是,具体论述文章的观点和内容,在小编眼中“西窗法雨读后感”是众多文章中最具价值的一篇。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1)

但在中国,死刑的存废一直存在争议。在许多西方国家,死刑已经被废除。即使十恶不赦的罪人中有一部分没有得到赦免,最严厉的惩罚也只是无期徒刑。比如《死刑的存废》这个章节中的案例:

在荷兰出现过这么一个十恶不赦的杀人狂克鲁斯,他先以慈善家的面目接近一些小孩子,给小孩子送糖果、玩具来消除父母对他的戒心,然后将孩子拐走,以小孩作为人质威胁父母交出钱财,待得手后又将孩子杀害。然而这么一个穷凶极恶的罪犯最后还是只是判了终身监禁,并未遭到死刑的惩罚。这在秉承杀人偿命朴素思想的中国人看来简直难以理喻。

试想,如果你的亲人被罪犯以一种极其残忍的方式杀害了,而这个施暴者竟然只是被判处了无期徒刑,并且他在狱中表现良好,不出几十年,你甚至还能看见他减刑释放,生活得自由自在。这样的结果可能是受害者亲属和家属无法接受的。就像现在正在如火如荼的复旦毒品案一样。

2014年2月18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复旦中毒案”一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随后,由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之一起的还有另外一份《声明书》。

此信引起社会各界热议。它迅速导致两种观点交锋——一种认为这是一种正常举动,也是**的一部分;另一种则痛斥“求情”是非不分,触犯了文明底线。我们且抛开这份请求信的动机所在,抛开个人观点(我的观点还是不能接受这样一个杀人犯不判死刑的),单单从其要求法院改判死刑,我们就可以瞥见一些中国人对于死刑更慎重的思考。

两种观点的对立,更像是一场关于废除死刑的辩论。显然,林对社会的严重危害已经触犯了法律。根据我们现在的规定,他应该被判处死刑。但是,再从多方面的考虑:

比如,该犯人的社会价值;例如,社会和国家对罪犯投入的资源和精力;比如,案件已经摧毁了一个家庭,为什么还要摧毁另一个家庭的深层次思考。诸如此类的等等。似乎也能看到一些不判该犯人死刑的理由。

也许有人会说这是中国司法的进步,也许有人会说这是对司法的劫持。不管怎么样,单单从司法的进程来看,这将是一个对于死刑思考的极大地进步。

《西窗法雨》全书充满着法律所不为人熟悉的智慧,单单简单的两节就能引发我们深刻的思考。掩卷沉思,中国的司法进程终将落在我们这一辈人的身上,我们所秉持的观点将深刻地影响下一代中国司法的制订。《西窗法雨》这本书中所蕴涵的西方法律的智慧值得我们的学习和借鉴。

书是常读常新的,我相信在下一次更详细的阅读之后,《西窗法雨》会带给我更不一样的思考!

周金韬2014年10月28日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2)

想起刚进大一学习法理学的第一堂课时,通过老师的推荐我结p>

识了《西窗法雨》这本书 ,仅仅是书名就透露着宁静而深邃的味道,浅显易懂的书名。此时读完这本书我对法律有了新的认识和理解。透过西方世界的窗口,刘星向我们讲述了法律的故事和真相。

开的是“西窗”,下的是““小,

作者本书的文字犹如书名一样,沉稳而又宁静,有“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之意。可那“雨”不仅“潜入”了“夜”,也潜入了“心”。读着读着,我就被带入了那法的世界,他讲着西方的法律,却又像是在讲“雨”也小。

一纸千于字,挺低调的。中国的现状,让人时时思考中国的问题。作者是一位研究西方法学的学者。在法律问题上,他不仅讨论了法律的制定,而且还讨论了制定这些法律的原因和原因。

小故事,告诉我们大道理。这些是我对此书的总体感悟。下面来谈谈

《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一文中提到法理社会无非有三种形式:法治、我比较喜欢的几个章节吧。

人治和无为而治。文中所提到的乔治案就体现了法律的缺陷和人的智慧。大家都说,法律的优点在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

可是,很多人并未意识到,它的优点也正是它的缺点。而这种稳定性和确定性是不能朝令夕改的。这样,一些特殊情况和不可遇见的情况就不能灵活处理。

在乔治案中律师帕克用自己的智慧随机应变,灵活处断。在我们看来,帕克律师的行为是钻法律漏洞,但有多少律师不是钻当今法律的法律漏洞。事实上,这种法律缺陷是固有的,无法消除。

现在每个国家都选择法治而不是人治,因为法治比人治更可靠。历史证明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常的。法治优于人治。

《西窗法雨》此书中的一文《死刑的存废》使我颇有感触,这一问题是现在讨论的最激烈的,对于死刑存废的问题众说纷纭,就像墙头草随风倒,不管是支持存废,还是不支持存废两方都有道理。而我读了《西窗法雨》后我坚定的站在废除死刑这一立场。在我们中国人的观念里,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他们认为这是恶有恶报,这很公平。

实际上,惩罚的目的是于防犯罪,而不是杀死罪犯。罪犯很可能开始新的生活。死刑只能助长人类的残忍。我们认为杀人者是可恶的,那么杀死杀人者的人又该怎样定位?坏人杀了好人,好人又杀了坏人,这岂不是“人杀人”的恶性循环?

这不冲淡人道主义的思想和感情吗?由此可见,死刑并不能起到制止杀人的作用。从发展趋势来看,虽然有些国家废除了死刑,但有些国家废除并恢复了死刑,越来越多的国家废除了死刑。

就中国国情而言,中国的死刑不能废除,这是对付杀人犯的最好办法。如果要防止杀人行为的出现。就因具有人道主义理念。

死刑只是众多刑法中的一种,刑法的本质是使犯罪人在内心忏悔,使其重新做人,回归社会。

在随笔《活的法律》使我对法律有了重新认识。如文中所述,我们总是把法律与国家权力和法院联系在一起。但是,如果我们看一个人一生所遵循的行为规则和整个社会主要依赖的规则,与国家权力和法院直接相关的规则似乎并不是起主要作用的规则。

我们经常注意的不是国家制定或法院适用的规则,而是日常生活中的规则,即生活规律。事实上,每个人都会发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到处都有法律,这些法律只是活的,不是国家或法院规定的。法律因该是活的,活在我们的心中和生活中。

成为人们思想上的一种习惯。这样人们才会更好的去关注和遵守它。

为什么要遵守法律?这是个奇怪的问题。正如西方人所说,为了社会的有序,人们应该遵守法律;在一个社会里,必须有一个权威,这就是法律。

在我们看来,法律是维护秩序和正义的,它是公平的象征。但法律真正能体现公平与正义吗?这值得我们思考,法律有时使用暴力来要求人们守法,导致人们害怕法律。

难道这样的法律还值得我们去遵守吗?如果有朝一日法律能够真正体现自身的公平正义,人们对法律的态度就会发生变化。

这些是我读完这本书后的想法。我认为这本书不仅仅是法学家的启蒙读物。不管你是学法律的,还是不是学法律的读完此书都有很大的收获。小故事和伟大的原则引导我们进入另一个世界——法律世界。

西窗法雨》一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述了西方的法律,使我对其有了一定的了解,并通过自己的思考,得到一些个人对“法”的看法。由于这本书中的文章联系不紧密,阅读经验分散。当我读到有体会时,就写下来。

写完再将这些体会联系起来。由于相关法律知识很有限,所写的感悟缺乏一个法律人应有的“法言法语”,甚至有一些很幼稚。但无论如何,记下的,都是自己最真实的感受。

《苏格拉底的慎重》中,谈到苏格拉底的死。在中国人看来这似乎是不可理喻的。因为当时雅典的法律是“不公正”的。

但事实上,法律的制定只能使一部分人受益,损害另一部分人。因而,法律无所谓对错和公不公正,只有相对公正。苏格拉底选择死,是觉得自己有服从法律的义务,即使他知道当时制定的法律有诸多弊端,但如文中所说“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

我想,他是为了这个方圆而牺牲的。西方人相信,要慎重地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其实在我们国家制定的法律中,虽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保护的是绝大多数人的权益,人民当家作主,但其实也会有让社会中的一些人觉得“不公平”,我觉得这是不可避免的。

例如,老师在课堂上举了一个例子:有一位老人住在工厂附近,长期受到工厂噪音的影响。最终导致生重病住院。

其儿女对工厂提起诉讼。但结果却是败诉。原因是该工厂的噪音程度没超过国家的指标。

从老人的角度看,工厂的噪音对他们造成了严重伤害,导致他们住院治疗。老人会觉得这件事上法律不公,因为没有维护他利益。但从立法部门的角度来看,它不能什么都做,只能让大多数人受益。

如果立法部门提高噪音指数,势必使许多工厂无法正常运转,影响整个中国的经济发展。因而,法律只能“相对公平”。

它还涉及到法律能否实现法治与人治相结合的问题。如果可以,那么特殊情况就能得到特殊解决。有人说“法律的目的之一在于实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亦即有特殊情况需要特殊的方式进行解决。

如《一般规则之下的自由裁量》中提到的案例,同样是盗窃500元,但如何运用法律处理这三种人,就会给人们留下很多问题。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平等对待似乎对有良好道德动机的人不公平。这似乎有悖于法律制定的本意。

不同等处理,会让人觉得由法治又返回了“人治”,这会导致法治社会建设的道路无法正常进行下去。又如《法律的条文与目的》,军人将军用吉普车开进市中心公园,并停放在那里,其目的是为了使人们享受欢乐生活的同时明白幸福来之不易。但市委颁布的法律明确规定,机动车不得在园区内停放。

但其实我们想,颁布这一法律的本来目的是为了不影响居民休息。而军人的作为并不影响。因而,严格依法办事其实不应该处处唯条文是举,法治才更有理性。

法律的优势在于它的稳定性和明确性。很多人没有意识到这种优势实际上是它的缺点和局限性。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人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很多新的问题,需要新的方法解决。

很多特殊的情况会不断地涌现。新的问题无法用旧的规范来约束。我觉得,法治,应当是在尊重一定的法律原则、并真正地理解法律制定的根本目的的基础上,给予人适当的权利进行判断。

因此,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而如何合理调整自由裁量权的大小以及如何使其正确实施是关键。如果调整不好,就很难做到法治和人治的很好结合。法治里说到,法无明文不为罪,法不禁止即权利。

而这种权利,或将其扩大为法律利益,有时会损害未来社会。而法律的制定者无法预测到未来,因而法律具有滞后性。正是这种滞后性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导致特殊的情况无法特殊解决。

而作为人治,则会涉及到公平问题,人治总会有比较多的主观因素,即使拥有最公平正直的法官,也会在同一种情况下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人治和法制均有优缺点。我认为,真正公平和合理的社会,应该是将法治和人治很好地融合在一起的,将两者的优点很好地汇聚起来,从而使这种治理的模式深入人心,使社会正常发展。

学习法,真的需要细心。很多时候,一字一句之差,就会产生不一样的结果。而且,字里行间,又藏在许许多多的隐含的规则。

因而,必须注重细节,注意对细节的分析。《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里的案例,帕克法官根据相关规定,无法判定乔治有罪。原因只是规定时说到“在···附近”是违法的,而却没规定“在···里”是违法的。

如果按照常人的逻辑来判断,乔治的行为明显是违法的,但他却抓住这个漏洞,让自己逃过一劫。而《包细亚的智慧》中提到了那个很多人都知道的威尼斯商人的案例。在合约里写道如果违约,安东尼必须割一块肉作为赔偿,但肉中不能带血。

这让人看起来苦笑不得,但细想,却是有道理的。这种说法严格按照这个合约,能实现法律意义上的“公道”。又如《隐藏的法律规则》里的一个案例,著名的拿破仑法典里提到,如果一份公证遗嘱符合下列条件,这份遗嘱的效力就算是无可争议了:

1有四个证人在场和一个公证人在场记录;2、遗嘱向这四个人宣读过;3、他们都在遗嘱上签了字。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就会出现如案例中巴斯蒂的特殊情况,即四个证人无法同时在场。但这么规定,言外之意,就是四个人不需要同时在场,亦不需要同在一个地方。

这么分析显然不触犯它的具体规定。法律制定时无法想尽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因而就会有“隐含的规则”,就会有通过对细节的分析理解后得出的一些让人觉得不可思议、或者让人拍案叫绝的结果。很多时候,在案件诉讼和审理过程中,总需要透过法律法规本身,挖掘藏在其背后的规则。

也许,这看起来像是在玩文字游戏,但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理运用法来保护自己,是理性、充满智慧的行为。这些“漏洞”,有时是好的,因为它使法律更有弹性,更加灵活。而有时又是不好的,如乔治就因此而逃出法律的制裁。

但无论如何,法条之中还有很多缝,在我们需要运用它们时,我们要学会看这些缝里面藏着什么,唯有如此,才能使法的运用更加灵活。而作为立法部门,在颁布一条法规时,即使无法面面俱到,也要尽量想到可能发生的情况。如“在···附近”和在“在···里”这个漏洞是可以避免的。

很多时候要考虑到特殊的情况,特别是一些比较重要的法律的制定,更需要多想,不需要具体到什么情况都说到,至少,不能让严重危害社会、而运用法却没办法对其进行惩治的情况出现。

政府,在我们看来,似乎拥有很大的权力。在我们国家,很多时候,相关政策的颁发对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有很大的影响。但作为真正的法制社会,必须如《政府旁边的法院》所说,要有“法律存在于政府旁边”。

水门事件中,法院毫不给尼克松面子,即使他是总统,他也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在“达特毛瑟学院诉乌德华案”中,政府作出的承诺也不能反悔。这是法公平的体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政府。唯有做到真正的平等,人们才会更加信仰法律,更加崇尚法制社会。才能不断推进法制社会的发展和不断完善。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政府被认为是除了为公共利益进行管理之外,别无特权。这一点,值得我们深思。

西方的法院具有审查能力,可以手执宪法,左审右审,对立法机关规定的法律表示怀疑并作出修改、甚至废除。《法律的审查能力》中的马歇尔毫不留情地废除了司法条例第十三条,刚开始看时,我感到不可思议。感性告诉我,好直爽的决定!

静下心细思,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大多数人意志的体现。而相关部门法的制定,围绕此展开。违宪的法规法条,确需废除。

从这个角度理解,废除合情合理。但法律具有稳定性,废除却是在审理此案件的过程中废除,似乎又不合理。在此便有一个疑问。

即使某条文违宪,但它已经制定出来并已用于规范和制约人的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却突然被废除。这是否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是否会使人心惶惶?难道在遵守部门法或者运用部门法来保护自己时,应先考虑是否违宪?如果这样,那么部门法就会失去其稳定性。

因此我觉得,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是应更加谨慎,防止出现该案例的情况。如果有可能,要设立相关的部门对立法机关所立的法律进行审核,确定无违宪行为后再颁发。

其实,看完这本书后的体会不只这些。写在纸上零零散散的体会也没有全部打出来。只是将其中体会较深的部分整理一下,并呈现出来。

从书中简单叙述的案例中,可以获得很多法律知识,有的是直接的,更多的,需要自己去思考。这是一本好书,适合初学法律的人进行自我充电。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3)

“总觉得文学与法律相隔很远,其实是没碰到高手。读《西窗法雨》才知道文学与法律是可以联姻的。一正要讲的是法律。法律自然枯燥。但一正却有化枯燥为有趣的本事。用文学的手法讲法律的道理是一正的一大创造。他善讲故事。用文学的眼光看,他有较高的叙述策略。一,他叙述短小、精彩,且语言幽默风趣,往往几句话便能抓住人。二,他有明确的叙述目的,能将故事在不知不觉中引向他要讲述的道理。读者还在故事的享受里,却已经开始了对道理的领悟。一正有涉笔成趣的本事,古今中外的事件,被他信手拈来、皆成文章……”这是《西窗法雨》中序的作者程文超对本书及其作者刘星的评价。

原本以为,看完这么高的评价,带着过高的期望去看这本书,一定会觉得失望,而事实并非如此。《西窗法雨》既不像法学教科书那样枯燥无聊,也没有其它法学著作那么深奥难懂,而是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4)

科目:法学基础

题目:读《西窗法雨》有感

姓名:陈华康

学号:3110102242

专业:社科

读《西窗法雨》有感

刘星先生,陈华康,一直是我最喜欢的法律作家。他在《南方周末》所开辟的法学随笔专栏,我有空的时候也喜欢去关注一下。在我看来,他的风格比较平和,不是那种整天谈专业术语的非常严肃、无聊的老学者。

《西窗法雨》很好的继承了他的法学专栏里的那种风格,轻松愉快,却丝丝入扣,严谨简洁,细致深入。反法呆滞的印象极适合非专业人员的法律普及。或许刘星老师的本意也在于推广法律意识,而不是为那些科班出身的专业人士上专业课。

就如所取的书名——西窗法雨,读这本书果真有着坐在窗边,听淅淅沥沥的雨声的意境,各种各样的法学哲理便如润物无声的细雨般在我们享受之时就已经在我们的内心深处播下了法学的种子。

我多年的汉语学习经验告诉我,仅仅理解一本书是不够的。作者的人生历程将在他的作品中留下足够的印记。只有真正了解作者,才能真正看到作者隐藏在文本之下的深刻思想。

刘星老师虽然是一个正统的科班出身,他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但他后来的发展历程完全是“不务正业”。先是解放军的侦察兵,再是建筑设计是和画家,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与法律无关。

直到后来,刘先生回到正统,成为政法大学的博士生导师。从他的工作经验可以看出,刘先生不是一个坚持正统的人。他本身的性格中就存在着创新和叛逆精神,不是那种一板一眼的人。

性格也就决定了他的写作风格。丰富的从业经历,给了他丰富的人生阅历,能够更加透彻的看待问题,这就和那些传统的法学教授有了本质的区别。学校和社会是两个不同的世界。

法律注重实践,理论永远是理论。刘先生是一个有故事的人,所以在他的书中有一种社会思维和对世界的开放。刘先生非常关注西方法学。他的许多观点属于西方。

从文本中,我们可以看到***对西方法律的赞誉,也可以领略到***对中国法律的期待。这可能与刘先生访美一段时间有关。西方法律对他影响深远。

《西窗法雨》与刘老师的另一本法律著作《法律是什么》都是涉及西方法律的,但却有着本质的不同。具体说来,《法律是什么》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刘老师从一般读者的角度对西方法理学进行深入解读,例证简洁,对科班出身的有着很强的借鉴意义。而《西窗法雨》属于法学随笔,用语相当随意,亲切,案例短小精悍,评语独到,入木三分。

很多网上的评论都说他的这些随笔太过广泛,没借鉴意义,不适合我国的国情,换句话说没什么现实意义和学术含量。他在西方针对的疑难案件和重点,实质上都是空洞的东西,如公平、正义、法律的延伸等。这些只能是理论上的,而不适实践上的,不适合有科学背景的人。

因为这些所有人都懂,却在现实中谁都无法做到。用一个词来形容就是隔靴搔痒。但事实真是如此吗?

在我深入阅读这本书之后,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我看来,那些网上评论太肤浅了。所谓法律专业的学生应该读这本书。

虽然文章很简单,但是那些原则值得深入研究。很多人学法学的越多,越忘记了法律究竟是为了什么。我们坚持背诵枯燥的法律条文,却忘记了法律的本质和法律的代表。

法律所代表的不是一种工具,而是一种理念,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象征。在读这本书之前,我对法律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我看到的所有法律案件都说,根据法律,判决如下。

我无法理解我可以学习法律。 只是背诵这些文章,然后再大量的古籍中找到适当的案例,并根据数量坐下。这样的法律有什么意义。读完刘老师的书,我突然变得聪明起来。

原来,我可以用法律来保护我心中的正义。这就是我学习法律的目的——为了一个更好的社会。

在西方人看来,法律最重要的基础和标准是公平正义。如果公平的法律做出不公平的判断,在西方人看来,法律的用途是什么。事实上,这是法律的本质所在。

法律的规定是相同的案情应该做出相同的判决,也就是一切以法律条文为依据,反对具体情况具体判定,即自由裁量。因为法律的根源是法治,而不是人治。但还有一个问题是什么是相同的。

刘老师举出了这样一个案例。同样是盗窃,一个是出于救治重病的母亲,一个是游手好闲,在法律意义上两者是相同的犯罪性质,但给以相同的处罚,不符合人道主义。但法律却没有相关的条文。

怎么解决呢?出台更具体的法律。可是出台后,还是存在着问题。

比如说都是善意的,偶犯和累犯要怎么判决。还是要出台更完整的法律。这样下去,结果呢,那就是没有人能够读懂法律。

所以自由裁量是必须的。在法庭判决中,我们经常可以听到自由裁量减刑的陈述。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西方人认为**必须有知识,有经验,有正确的善恶观。

因为在很多情况下,需要**来维**律的公平正义。这让我想起了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在这出戏剧中,鲍西亚就扮演了一回**官的角色。尽管在现在不应该寄希望于**官来维护正义。

法治要取得成功,就必须有完善的法治。因为只有制度才能公平正义,人性是不可预知的。但他认为法律必须维护正义的观点值得我们思考。

如果正常的法律解读无法维护,那有时候就需要另辟蹊径。

刘老师还举到了一个著名的案例,1948 年,有三个美国人一起去打猎,一个叫萨莫斯,一个叫泰斯,另一个叫西蒙森。三人约好打鹤鸽。因为对付这种鸟必须有分工。有人负责飞鸟,有人负责射击,萨莫斯负责飞鸟。

鹤鸽有个习性,非得特别靠近轰打才会飞起来。这样就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当萨莫斯炸掉一只鹏鸽时,泰斯和西蒙森都举起枪射击。一个打在萨莫斯的上唇,另一个在他的眼睛里

嘴唇问题不大,但眼睛毁了。这只眼睛值七位数美元。我能做什么?我要起诉要求赔偿!然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无法解决。

究竟是谁枪里的子弹打中了眼睛?根据一般的法律推理,原告在要求赔偿之前必须证明是谁干的。萨莫斯不能要求两个人一起赔偿,因为只有一个犯罪者,遵循这种推理显然是不合理的。

一审法院击败了萨莫斯,说他必须证明是谁枪杀了他。这种推理虽然有效,但对萨莫斯不公平。当萨莫斯受伤时,他无法立即做出反应来确定是谁的子弹。

面对萨莫斯的惨状,二审法院在琢磨一个问题:为什么号称“公平”的法律不能解决这么一个不公平的案子?萨莫斯受伤了,但他无法得到赔偿。

经过一番思考,二审法院给出了这么一个说法:因为两被告是共同有过错地向原告方向开枪的,所以,两人必须证明不是自己干的,否则只能共同赔偿。由于两名被告无法证明自己,他们最终被判刑分担责任。

由此判定胜诉。由此可以看出,公平正义确是是法律的内涵。法律并不像我们想想的那么枯燥和僵化。在某种程度上,它是可以改变的。

在刘小姐看来,很多法律条文都有隐含的规定。西方有这样的一种方法,把法律条文抽象化,还原成基本原则,然后在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来推测具体条文,也就是所谓的隐含的规则。多数时候,法院会考虑制定本法的初衷来确定。

原因很简单。其初衷往往是维护当时的正义。从初衷上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那些钻法律漏洞的人。刘先生引用了西方一个非常著名的遗嘱案件。

***还提出了许多西方盛行的法律思想。比如说在西方除了规定的法律之外还有一类自然权利,虽然不是法律赋予的,但法律必须对此进行保护,比如说教育孩子,赡养父母,帮助他人等天经地义的事。这些行为不需要法律明确界定,但这些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为如果这些自然事物没有法律的保障,法律又有什么用呢。还有就是,法律在主体上具有适用性,也就是说**也只是赋予了管理职能的一个个体而已,本身不存在任何特权。任何适用于平民的规定也适用于**。

在中国,法院在**的体系里。在西方,*和法院是两个独立的系统。这种分工清楚地反映在当时的水门事件中。

尽管尼克松是**和代表**,但他在法律面前没有任何特权。在西方存在契约论。契约理论不仅在个人之间,而且在个人与* *之间。

双方签订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将近两百年前,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一个非常著名的案件,达特毛斯学院诉乌特沃克案。通过一个普通教育机构的命运,这个案例表明,即使是中国共产党也作出了承诺,不能悔改。

它激发了西方法律文化中的一个兴奋点:在法律面前,*和老百姓一样,只能说不出话来。

《西窗法雨》里面的每一篇短文几乎都对我都有着深刻的启发。每一段都告诉我们不同的法律哲学。我们可以从每一个精彩的审判中看到智慧和正义的光辉。

我第一次发现了法律的魅力。就如同在沙漠中饥渴的人看到了一弯清泉一样,那种惊喜不可言喻。正是这种强烈的兴趣驱使我如饥似渴地读完了整本书。

短短的一篇心得体会无法概述我所获得的一切。但在我看来,我最大的收获是在我心中播下探索法律的种子。有了兴趣,就会有动力,这是不变的真理。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5)

记得刚开学的时候,第一次上民法课,老师就向我们介绍了《西窗法雨》这本书,然后我就开始了看《西窗法雨》。我一直以为法律是一门多么枯燥的学科,但自从读完这本书,我就改变了对法律的看法,其实法律离我们并不是那么的遥远,法律是非常贴近我们的生活的,与我们息息相关。《西窗法雨》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下面来谈谈《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一文中提到法理社会无非有三种形式:法治、我比较喜欢的几个章节吧。人治和无为而治。文中所提到的乔治案就体现了法律的缺陷和人的智慧。大家都说,法律的优点在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可是,很多人并未意识到,它的优点也正是它的缺点。而这种稳定性和确定性是不能朝令夕改的。这样导致一些特殊情况和未曾遇见过的情形,无法随机应变和灵活处断。在乔治案中律师帕克用自己的智慧随机应变,灵活处断。在我们看来帕克律师这种行为是在钻法律空子,而现如今的法律中有多少律师不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其实,法律的这种这种缺陷是法律本身固有和无法消除的。现在每个国家都选择法治而不是人治,因为法治比人治要可靠。历史证明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常的。法治优于人治。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6)

作为老师推荐的法律课外读物,我第一次拜读了刘星教授所著《西窗法雨》。“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借用这首诗来形容这本《西窗法雨》,实在是再贴切不过了。细读此书,享受和治愚,兼而有之。

书中的第一则故事是《苏格拉底的慎重》,带给了我最深的触动。苏格拉底为了捍卫雅典法律的慎重选择饮毒自尽,这位哲人用自己的行动表明了他对法律的神圣性、权威性和至上性的认可,并自觉身体力行。两千多年来,人们一直试图去探讨和追议苏格拉底如此选择的意义。这究竟是一种顽固的迂腐,还是一场理性的败走?我从中感受到的是一种对法律的信仰。

慎重地对待法律,相信并遵守法律,哪怕是并不公正的法律,这种慎重源自我们内心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只有深入到每个人的内心,才会得到发自内心的尊重。民众是法治的主体和本质动力,要想实现依法治国,将法律渗透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当中,这种对法律的信仰是不可缺失的。在这本书里反复强调的“法治的假设前提”、“法律的平等、公正”以及“民众中的法”,无不是以培养法律信仰为前提。从西方的法治建设历程可见一斑,从古希腊到现代,法律之所以得以延承,正是法律的信仰在做支撑。

与西方不同,中国的法治建设之路充满着坎坷和曲折。归根究底是民众法律信仰的缺失。自古以来,中国崇尚道德治国,人们内心对道德的恪守成为规范行为标尺。现如今,没有任何一个词比法治的使用更加高频,我们到处悬挂法治的横幅,呐喊法治的口号。可是我们所见的却是法律常常看到的却是法律被虚置、被误解、被规避、被滥用。可以说,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仰远远没有建立起来。我们建立了完善的交通法规,却挡不住“中国式过马路”的脚步;我们设计现代的法治制度,却给民众带来“秋菊式的困惑”;我们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多元渠道,但却遭遇“拳头比法律快”的尴尬……卢梭曾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中。很显然,法治远远没有深入到每一个民众心中,成为精神信仰。因此,树立法律信仰不啻为中国法治进程中一次万里长征。

灵动,缜密,成熟,是我对这本《西窗法雨》最深切的感受。读之,感到一种法理精神的欢愉洗礼,一种法理智慧的痛快沐浴。而这种法理智慧正是当代中国所呼吁的,所迫切需要的,并令我们每一个人深信不疑:这种大智慧,中国会有的。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7)

2015级民商法6班董思琦***

西窗法雨是一本很好的法律入门书。刘星在文学和法律之间有着很好的联系。他以文学的方式讲述法律真理,目的明确,人物具有直击要害的特点。

西窗法雨的作者的文化底蕴十分丰厚,在他叙述的故事中涉及古今中外的事例,对比针对性十分明显,作者本人对于日常生活中的事情也十分关注,比如对于宰相刘罗锅这部电视剧中刘墉参皇帝的那一场戏,平常人也许就是看热闹,但是作者却看到了平等与不平等这一深层次的道理。而且作者在一些文章中虽然叙述的是西方的事情,但是他在西方事情的叙述中,深刻的体现了东西方关于一些问题的不同的看法,而且作者从这些问题出发,透过表面看这些问题,看到了存在于问题表面下深刻的东西方文化差距。

本书内容的重点主要有八方面:

1. 西方“政府旁边的法院”为何这么说呢,但是我觉得旁边这一个词语直接点出了政府与法院的平等关系,那么就意味着对于政府的决定,法院不可以予与干涉,同样的对于法院的决定政府也不可以干涉,这样的设定无疑从制度的层面上确定了法院的独立性,这样就可以最大层面上保证法律的公平性,而且西方人一般相信纠正以及防止政府犯错误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与之相对的是,东方“政府里的法院”,这样的定位本身就决定了政府的地位要高于法院的,那样就会给予政府干涉法院决定的权利,那么人们只能寄希望于政府及其人员的道德自律了。

我认为这两种设定就体现了东西方对于法治不同的观念,西方主张”全法治”因为他们认为人的自律是不恒常的,而东方采用“半法治”是因为东方更信奉心灵的教训,道德的自律。

2。西方政府的承诺,在西方,即使政府做出了承诺,也不允许忏悔,这说明政府和平民在法律面前是一样的,只能说一件事和两件事。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政府被认为除了公共利益的管理之外没有特权,因为政府是为人民的权利而产生的,当然不能随意破坏人民的权利。

但是东方的传统政治文化形成了有趣的对比。东方政府的回答往往没有承诺的意义,而只有给予的意义。

3. “上下关系”还是“契约关系”西方是典型的契约关系,来自于西方的传统“权力是人民给予的”,同时政府是基于契约产生的。政府和人民都是合同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存在,政府才有权力。

同时,也说明政府和人民在是事上是平等的,在法律上也是平等的。平等的地位才会产生契约关系,而不得上下关系。

4. 公法与私法,西方这种对于法律的分类,给予西方人十分重要的价值导向,这种法律的分法将我们的社会分为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前者是国家管理贯彻其中的社会,后者则是主体自由贯彻其中的,同时对于西方的市场经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现在我国采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如果能借鉴这种分法,对于我们或许会有些益处。

5个。法律是人类的智慧。法律不仅是法律的规定,更是如何对法律进行理性思考。我们不能仅仅从法律条文本身出发,而是要深刻的思索在法律条文身后蕴含的人类的智慧,根据东西方针对同样的问题而提出不同的法律条文,深刻的了解背后蕴藏的文化差异,同时深刻的了解东西方关于人性的假设,在不同的情境下采取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在本书中作者针对性的,深刻的解决了一些法律问题,深层的推进了人们关于法律问题的认识,作者的法律底蕴从此体现出来十分深厚。

6. 东西方的文化差距,作者在本文中一直贯彻的一个思想就是通过叙述西方的关于法律的问题从而为东方提供范例,或者是通过东西方的对比从而提出一些问题,为现在正处于社会变形时期的中国提供一些资料,一些前进的方向。此外,本文还深入探讨了东西方在法治问题上的差距。东方人更善于将个人思想和法律置于法律之上。因此,当法律盛行的时候,东方人也会注重理性,甚至有时会根据理性来判断案件。

但是西方人认为法律就是法律,是不可变的,哪怕在法律出错时也会遵守你,因为他们要塑造一种严格的社会秩序,如果因为某些人对法律的看法不同就对法律产生变革,那么社会秩序就会混乱,人们初始设立法律的目的就不会实现了。

7. 善恶是有假设和前提的。世上没有绝对的善恶。只有在情景假设中才能产生善与恶,法律规定中没有绝对的对与错。只有在有假设的情况下,法律条文的适用才能出现,无论是否适当。

但我们不能因为某种情况而改变法律条文,因为法律条文的文本是稳定和清晰的。如果随意改变,就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混乱,这是法律本身的缺陷,因此需要人类智慧来弥补。

8. 由法律的制定到为什么、凭什么,作者由法律条文的本身含义探讨到法律条文背后蕴含的文化背景,文化差异,而且探讨到了法律条文制定的依据,较为深入的探讨到了法律条文及其背景,让我对法律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

这本书让我有了很好的法律入门基础,而且本书涉及到了法律存在的大多数方面,是大有裨益的。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8)

浙江大学2011-2012学年春夏学期《法学基础》期末读书报告

思索中前行

——《西窗法雨》读书心得

*** 李卓工科试验班(信息)

【摘要】法学大师刘星在《西窗法雨》[1]一书中,为我们开了一扇“西窗”,窗外下的是“法雨”,雨不大,但总会有那么几滴洒落在我们面庞上,让我们感到沁人心脾,并为之深思。不正当的法律该不该遵守?法治的天平是否也需要人治的砝码?

死刑到底该不该废除?在一个个问题的思索中,我们明确前进的方向。

【关键词】西窗法雨、恶法、人治、死刑存废

当苏格拉底[2]放弃越狱的机会,慎重地遵守雅典荒谬而不正当的法律饮毒而死时,这位哲人的抉择,让他的学生震撼,让千年来一代代人惊叹思索,也让我思索,不正当的法律该不该遵守?

当在以“法无明文不为罪”的法治英国,乔治[3]的律师玩着“禁区附近”和“禁区里”的文字游戏,让帕克法官左右为难时,又投射出多少案件中法官的为难?是否法治的天平也需要人治的砝码?

当希腊的帕帕多普勒斯律师[4]以慈善家的外表害死8位老人,被判处8次死刑,而荷兰的杀人狂杀害多名儿童后却只判处终身监禁时,死刑的废存,对杀人犯是否也应当秉承人道主义精神,又成为了多少年来人们探讨的热点。

……一个个简短的小故事,法学大师刘星用自己绝妙的文学功底,将“法律”与“文学”,两个看似关联不大的领域联系在了一起。开一扇“西窗”,窗外是西方世界的鲜花绿草,窗外落下的是“法雨”,雨虽不大,但在法律的雨露滋润下,西方世界的鲜花绿草更显明艳青翠。我们在屋内,搬一张藤椅,静坐窗边,透过窗沿观窗外淅淅沥沥的小雨,时不时有几滴小雨洒进窗来,或是溅落我们的衣衫,或是散落我们的面庞,与西方世界一窗之隔,我们也体会着那种清凉与沁人心脾,法的理念能勾起我们种种思考。

法律必须遵守

开篇的第一个故事便能引发我们的深思。苏格拉底这样一位伟大的这人,就

1如此“冤死”狱中,尽管作为苏格拉底自己而言,他愿意遵守雅典的法律来处死自己,但无论是作为他的学生,或者两千多年后的我们这些后人,依然为其感到愤懑与不平。雅典城邦的法律是如此的迂腐甚至不合理,以至于成为强权控制或奴役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工具。这样的不正当的法律到底应当遵守吗?

除此之外,1846年,向来老实憨厚的英国烟草批发商乌德诺[5]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批发出售了大量的掺假烟草,被处以刑事处罚。可以说我们都会认为乌德诺是很冤枉的,因为一来他没有掺假的目的和倾向,二来法律上也没有要求批发商需要在进货时对产品进行严格的化学检验,可以说在这起案件中乌德诺毫无过错。这样毫无过错也应当处以刑罚这样严格的法律制裁吗?

严格遵守法律才能减少犯罪

《西窗法雨》将这样的问题给我们引出,却将问题的答案留给我们自己思考。在我看来,上面的问题都应当是肯定的。法律必须遵守。

就苏格拉底而言,正如苏格拉底自己所说,雅典的法律是不公正的,但越狱是否公正?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和工具。工具伤害工具的时用者是不可避免的。正如一把菜刀可以切菜,但也同时可能切伤自己的手,难道因为担心会切到自己的手,就不切菜做饭了吗?

同样的,如果因为害怕有冤假错判,就不按照法律规定处罚,或是违反法律规定,必然会有真正不法的分子借这样案例的契机进行不法行为。

这让我想到了另一本书《洞穴奇案》[6],在我看来,那几个吃掉另一个人的人,也是应当受到处罚的。无论他们所处的环境如何,也无论他们如何与人类社会隔绝,他们都是人,违犯了法律。这种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尽管在道德上可能有所不足,但法律毕竟是法律,如果不强制、严格地执行必然动摇其权威与根基。

如果裁决说这是一种非社会条件下的行为,不判处死刑,那么有人就有可能创造这样的环境,以达到其犯罪不受法律制裁的目的。

同样,对于烟草批发商的案件,也只有这样惩罚了乌德诺后,全国众多的批发商们才会引以为戒,小心谨慎地检查所进的货品,才不会有人今后故意操作假货却装作无意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更加有利于消费者。

善良违法

当然,遵守法律并不意味着我们都同意法律。法律也是人制定的,也会有缺点。但是,我们应该采取正确和适当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而不是盲目地违背它。

善良违法[7]是一个叫亨利诺索的西方人提出,它用以表示以理智、非暴力的手段,对不公平的法律予以不理会,但违法者也要接受法律的惩罚的行为。正如威尔士的公民集体抗议缴纳电视费收看英格兰的节目,表示宁愿接受惩罚也不缴纳这样的费用。这种侵犯行为是非暴力的。威尔士公民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也让政府或相关部门意识到自己政策的不合理,并做出了相应的改变。

与此对比,仍就苏格拉底的问题,我认为,对苏格拉底而言,最好的方式不是仅仅饮毒而死,而是运用善意违法的方式,愿意接受饮毒而死的制裁的同时,在死前表达出雅典这样一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这样才是既不违法,又能对法律进程起到推进作用。

法治也需要人治

对于“禁区附近”与“禁区里”的文字游戏案件,给我的最大启发是法治也需要人治,因为法律也是人制定的,法律的实施对象也是人,法律的正确执行也必然不能脱离人而存在。

法律的不完善性

法治需要人治的一方面原因是因为法律的不完善性。这种不完善不是立法机关的疏忽或能力不足,而是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和事物的本质属性。当然,没有完美的人,也没有完美的法律。法律制定者不可能考虑所有方面,无论是时间、空间还是文字。

特别是从时间的角度看,随着时间的发展,必然会有更多的新事物,也会有相应的法律要求,所以法律永远不会完善,因为在新事物出现之前,没有人会想到用什么样的规定来规范相应的行为。比如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异军突起”,这就需要法律工作者能根据时代的变化,能做出相应的改变,能不断地修订法律。有人钻完法律漏洞后,可以及时弥补相应的法律漏洞,让法律及时完善。

这一点上是需要人治的协助的。

法律需要“区别”

法治需要人治的另外一个原因,我认为是法律条款规定的只是一个准则,细致到事件的不同需要人的判断与协助,来发现不同案件在同一条款下的“区别”。

《西窗法雨》里有这么一个案例,说的是法官们判案时都会参考以前的类似案例的判定方式,“按老规矩办”。有一次有个妇女[8]在家接到自己的丈夫和4个孩子出车祸的电话后赶往医院,看到亲人的惨状,精神备受打击,在状告肇事者时,除了要求赔偿直接损失外,还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在以往的车祸案子中,受害者家属都收到了高额的精神赔偿,但判断此案的法官细致的发现了这件案子

与以往的区别:同样是目睹惨状,但以前的案子大都是当场目睹,而这件案子中的妇女是2小时后才目睹,显然精神损失不能有以前的案件中家属那么多,故驳回了其高额的精神赔偿请求。

从这样一个案例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赔偿金额,只有依靠法官对不同案件的分析,才能做出正确公正的判断。这正如很多的法律条款规定违反某项条款的人判处“x年以上,x年一下有期徒刑”等,具体判处几年的刑罚,则需要法官来“区别”

死刑的存废

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刘星教授在《西窗法雨》一书中提到的不多,但却是我较为关注、感兴趣的一个问题。

因为许多西方国家没有死刑,所以没有死刑一定有原因。一开始,我认为是因为死刑太残忍了,不能给犯人一个自我改造的机会。而读了《西窗法雨》中关于死刑的短文后,我有了更深的理解。死刑的存废是一个人道主义的问题。

杀人并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是不人道的,凶手做了不人道的事。但是如果杀人就要偿命,用一种法律的方式去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就人道吗?死刑不是用一种和犯人一样的不正当的方式去处理一件事?

这样的人杀人,杀人的人被别人杀,难道不是恶性循环吗?

国际上有很多国家存在死刑,也有很多国家废除了死刑,当然也有废除了又恢复的。但从整体趋势上来看,废除死刑的国家是越来越多了。为什么会有这样一种趋势呢?

或者说我们中国是否也应该废除死刑呢?

当然,赞成废除死刑的人可以提出各种理由,反对废除死刑的人也可以提出各种辩护,因为世界上的一切都没有绝对的是非。但是,在我看来,废除死刑是一种趋势,是人类道德水平发展的一种趋势。但根据我国现在的情况,自然是不能废除的。

在现阶段,我国的国民素质普遍不高,精神文化水平还与很多国家存在差距,如果废除了死刑,无疑是极大地降低了法律惩罚的力度。因为无论是怎样的刑罚,哪怕是无期徒刑,表现好的话都是能减少刑期的。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则没有任何挽回的余地。

极大降低了法律的惩罚力度无疑减小了不法分子的犯罪成本,会导致更多的犯罪。但是随着物质文明的发展,精神文明也能随之提高,当精神文明达到一定的高度后,则需要废除死刑了,因为要让人们更有人道主义精神,不去杀人,首先法律层面上就不能以这种不人道的方式去进行。

然而要达到这样一个高度的精神文明水平,还是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的,要实现死刑真正可靠地废除,还需要我国在物质与精神上更长久的发展。

《西窗法雨》是难得的一本让我读多了不生厌的书籍,它不同于其他很多法学书籍,一个个故事写得清新自然,没有法学概念的枯燥,读起来甚是轻松,而更多的是抛砖引玉般地引出一个个问题,让我们能够思考借鉴西方法学,将其与中国法学思想对比,在这种思考中得到前行的方向。

最后我想引用著名文学评论家黄树森先生对《西窗法雨》的评价:“我愿将全书归纳为:一袭纵横捭阖下的法趣谈,一阖学养驳杂下的法议论,一掬情感积淀下的法情结。

灵动,缜密,成熟,读之,感到一种法理精神的欢愉洗礼,一种法理智慧的痛快淋浴。”《西窗法雨》正是这样的一种洗礼与淋浴,浸浴一身西方法学的智慧,笃定地前行。

注释:[1]刘星.西窗法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 苏格拉底的慎重.西窗法雨p1

[3] 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西窗法雨p5

[4] 死刑的存废.西窗法雨p27

[5] 没有过错的犯罪.西窗法雨p125

[6] 萨伯(suber, p) [美].陈福勇张世泰译.洞穴奇案.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

[7] 善良违法.西窗法雨p29

[8] “区别”的技术.西窗法雨p71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9)

读完《西窗法雨》,我深刻体会到,本书作者是一个学识非常渊博的人,他用文学的手法讲述法律的道理,将枯燥的法律知识生动形象的传达给读者。在我看来,这本书的每一个故事都能够、都值得引发我们对法律思维的思考,所以从一个大角度来讲述这本书,我的能力远不能及,我想从我得到的一个启发点,来讲述我的读后感。我对这本书中的这句话印象深刻:

“有些法律当然不好,甚至可恶,但是如果因此便可以将法律随意戏弄,那么可能人人都会找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

当时读到这句话,我就觉得这是当今社会一些人对法律产生误解的一个很好的解释。

这段时间,网络上对一些类型的案件争论很大,**幼女、拐卖妇女儿童、虐待老人、校园暴力等一系列案件层出不穷,网友们对此争论很大。其中,有一部分人就对我们现行的法律制度非常不满,从他们的人情人性的角度出发,他们认为未成年保**对犯罪的未成年惩罚的力度不够,并觉得现在的青少年对这个社会已经有足够的认识和了解,这些犯罪的未成年有责任为自己犯下的过错受到更加严重的惩罚;他们认为年轻妇女应该被阉割或判处死刑;他们认为拐卖妇女儿童要判处死刑……的确,这些观点从道德人情的角度出发,能够为大多数人所认同,因为校园暴力的受害者正是花季雨季的少年、幼女还没有长大**却要接受这个世界的残忍、妇女儿童被施予未知的恐惧和迷茫的将来、老人含辛茹苦却不得善终。

然而,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经过一年的法律知识学习,我认为我应该对这些问题采取不同的看法。法律的缺陷是固有的,不能消除,但存在即合理,法律被大多数人所认同和接受,就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比人治更符合社会的要求。我们不能只看到受害者的可怜之处,而忘记了犯罪者也是一个人,是一个主体,是一个自身权利也受到法律保护的主体。

法律对任何一方都不利。它从双方共同的角度看待问题,追求公平正义。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法律判决被认为不合理,普通民众从内心的情感出发,来判断法律的孰轻孰重,我们不能否定这种道德的批判。但是,作为一个研究法律的人,我们不能也不能坚持这种观点。我们应该从法律的本质和内涵入手来看待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认真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才能更好地维护这个社会的理性和秩序。

这些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和建议。《西窗法雨》着实是一本经典的法学类作品,我应该仔细研读,从中得到更多的启发和收获。

法律的缺陷是固有的,不能消除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10)

在法治成为全社会共识的今天,在法治建设取得巨大进步的今天,法治建设中思想推进的工作显得愈发重要。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西窗法雨》正是作者为国人带来的一场景时雨。

本书没有长篇大论,更没有法学书籍的枯燥乏味。作者以深厚的法学功底与幽默平和的文字,将法律与文学巧妙结合在一起,通过简洁的语言和独到的见解使西窗外的雨景更加引人入胜,为国人带来了一场沁人心脾的甘霖。透过这扇观西方法雨之窗,法律的精神不知不觉中随风潜入,无声无息的浸润着每一个国人的心田。正如程文超说,开的是西窗,下的是法雨,颇有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之意。可这雨不仅潜入了夜,也潜入了心。

《苏格拉底的慎重》是潜入读者心中的第一场法雨。作者通过苏格拉底的故事告诉我们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本书以此宗旨为脉络展开,从对人性善恶的认识到对待政府的态度,再到对两种权利关系的探讨,以及对法律公正背后问题的思考,都是在强调信仰法律是法治的基本前提。西方的法治道路,源于对人性恶的认识,而自古希腊伊始一直延续到现代,并传播到全世界,则是基于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这场法雨来的及时,下的痛快。法治社会建设,不仅需要法制的不断健全,更需要公民本身法治思维的提升。透过西窗吹入的法雨,正是中国法治道路建设上的及时雨。作者告诉我们,有了法律还不够,还要有对法律的认识与信仰。对法律认识与信仰不光是在我们的脑海中,更重要的是在生活中予以践行。法就在我们的身边,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就隐藏着法律的潜流。在作者看来,法律理论最终可能正是人们对实践的姿态表达。法来自现实又回归现实,在生活中践行法律的信仰,把握生活的每一天,把握法治脚步的每一个足迹。

愿今后有更多的西窗常开,为我们带来不一样的风景;愿今后有更多的法雨知时节而发生,为我们带来沁人心脾的甘霖;愿今后的思想推进工作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11)

本书一大特点为作者文笔出彩,读来朗朗上口,颇有韵味。

本书为下部,介绍中国企业1993~20xx发展历程。其中国企、外企、民企三者有着截然不同的命运。所有的发展均起源于改革开放的伟大试验。

国企:力图提高效率,摆脱体制束缚。它背靠雄厚的国家政策和资源支撑,处在得天独厚的竞争高位,最终靠强势的垄断战略实现巨大成就,数家垄断国企位于世界五百强前列。

外企:在税收、用工和土地政策上享受了优惠,继而在行业准入上优先,然后又在垄断领域的开放中猎取惊人的利益,在中国的发展可谓顺风顺水。

民企:与前两位相比,民企的发展可谓历尽艰辛。而它又对中国的体制变革贡献最大。民企发展几乎没有任何资源扶持,成长受到多重局限,并每每在宏观调控时刻成为整顿和限制的对象。民企担当着改革先锋的角色,并承担着改革的政策风险。在它们的行为被政策认同之前,它们既是计划体制的突破者,又是现行制度的违规者,不得不游离在合法与非法的灰色地带。无数民企的悲剧就发生在这里。有些企业家的成功不是因为政策,而是因为他们无视了政策的存在,敢于闯灰色地带。这是中国独特环境下的独特产物。

企业的成功最大的体现在于进入“世界五百强”榜单。中国企业经历了多年追逐之后也成功进入了这个榜单。但令人遗憾的是,进入这个榜单的中国企业中没有一家是在完全竞争领域中诞生的。这些企业因制度安排而成为了市值最高、最赚钱的公司,却没有积极的企业文化,没有文明的管理思想,没有强大的核心技术。他们有的,只是垄断。

中国企业的成长过程中受到了两大方面的限制,一是产权的模糊,为些消耗了企业家大量的智慧并直接导致决策的迂回;二是没有应有的金融支持,无法在最合适的时候完成伟大的跨越。在完全竞争领域成长起来的中国企业无一不受其中之一的困扰。所以说,产权制度的畸形和体制的落后是造成中国企业无法完成世界级跨越的重要根源。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12)

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

-----读《西窗法雨》有感

温国鹏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我们心中,法学从来就是厚重的,法学著作似乎也常以一贯的严谨示人,以至于我们不得不正襟危坐地捧读,所以,在一次很偶然的机会读到这本《西窗法雨》时,才会让人心里一动:原来,我们的法律也可以如此生动。

作者用一种亲切家常的语气,以平和幽默的手法将西方的法律文化娓娓道来,似乎不沾半点烟尘,平淡的就像是在向我们讲述邻家趣事。在小幽默中溶入大智慧,在小事情中溶入**里。当我们的眼睛扫过那薄薄的书册,思绪也随着作者的指引飘忽起来,似羚羊挂角,了无痕迹,但是,合上书本,却有一种淡淡的感悟在心头,虽然只是蜻蜓点水的一点,却让我们在不知不觉中领略到了作者颇为尖端、颇为前沿的研究心得。

第一次,我们如此真切地感受到了,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冰冷的规范,不仅仅是一条条死板的条文,法律是我们身边一个个鲜活的面孔,是这些鲜活的面孔构成的社会生活,是这些社会生活中体现出来的人类的高超智慧。作者给我们讲**旁边的法院 、讲**的承诺 、讲道德的法律强制 、讲隐含的法律规则 、讲正义的自然性质等这一切,只是为了和读者一起培养反省的能力 ,引导我们形成对法律与道德的最深层次思考, 既然我们喜欢上了法治,假设一下人性的不完善或许就是必要的 ,让我们能对法律的作用有一个起码的认识, 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 .

以史为鉴,可知兴亡。广泛征集的目的不是为了笑和骂,而是为了让过去为现在服务;妙笔生花的初衷也不是为了卖弄文采,而是为了西为中用。虽然作者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在作者刻意为我们营造的轻松氛围里,我们随着他的笔尖的指引在法律的智慧天地里畅游了一圈,享受了智慧的乐趣,感受了法律的魅力,最终,却依然是要回到我们的现实。轻松奔放的话语唤醒了我们强烈的责任感。我们应该做的是从这篇轻松的文章中读出沉重的法律,以及当代共和国法官的使命!

曾经,先贤们把一条条枯燥的法律条文书写成一个个鲜活的案例,用以给我们解释什么是公平、什么是正义、什么是公正、什么是权利。今天,我们依然在重复着他们曾经的努力,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播撒在古老的神州大地上,在田间地头的奔走中、在乡村社区的普法里,展示共和国法官对人民司法的虔诚、对三个至上的坚守,把一次次微弱的努力化成法律的春雨, 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 ,捍卫一个法律人必须捍卫的普世价值!的确,时代在变化,法律在发展,但是,那些永恒的价值追求却依然是法官心中最柔软的存在,就像高高矗立的灯塔一样,指引着一代代人民法官前行的方向。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当古老的中国突然迸发出前所未有的激情,以日新月异的速度展示中华民族的潜力的时候,当我们的民众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毫不掩饰地展现自己对法律的渴望、对公正的渴求的时候,作为法官,我们不仅要能反观中国法治的过去、审视中国法治的今天,更应该去思考中国社会的规矩与方圆;我们不仅是要看前方的风景,更应该修缮甚至规划前方的风景,让它更加符合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在《西窗法雨》的潇潇声中获得一份灵感,在乡土中国的大画卷上描绘出法治中国的水墨画,这是时代赋予人民法官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