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主任发言稿
发表时间:2025-12-11业主委员会主任发言稿(精品12篇)。
● 业主委员会主任发言稿 ●
20xx年以来,业委会继续聚焦“监督物业履行服务合同”,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几大重点工作,向全体业主报告如下:
一、20xx年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1、两次监督物业清洗小区二次供水。
2、完成了原中信之家门口植草砖的规划停车位开放。
3、完成了5栋地下停车场出入口开放。
4、组织召开了第二次业主大会,对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业委会经费收支制度、增加候补委员等事项进行了表决。
5、续签了物业服务合同,细化了服务标准,建立了服务质量考核机制,物业酬金与业主满意度挂钩。
6、完成3栋门口、4栋门口、中庭、1栋门口喷泉、别墅中庭和小区门口大喷泉修复,小区喷泉全部修复,恢复了美丽景观。
7、两次开展消防突击测试检查,督促物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8、两次用公共收益为业主抵交公摊电费,发放福利7万元!
9、将原返修办用房改做小区棋牌室,增加了雨天冬天活动场所。
10、促成物业多次集中排查和修复公共区域松动的墙砖,消除安全隐患。
11、推动物业与供电局沟通商定了业主在自有车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流程。
12、制定了《业委会经费收支制度》、《业委会组织纪律》,继续完善工作制度、推进业委会规范化运行。
二、20xx全年收支情况
全年收入13.5226万元,包括上年结转0.9188万元、公共收益11.4038万元(含利息)、物业提供工作经费1.2万元。全年支出9.4004万元,其中为业主抵交公摊7.0242万元。全年结余4.1222万元。详见各季度公布的收支情况。
三、20xx年主要工作计划
1、原计划在小区各个主要出入口增设高清摄像头,已与物业协商通过,但因为公安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还需要继续跟进。
2、原计划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桩,提高安全性并增加充电位,已与物业协商通过,但消防部门检查提出新的要求,还需要继续跟进。
3、继续推动地下停车场5栋出口的人行通道上方增设雨挡,方便行人雨天通行。
4、继续推动2栋一楼出口上方增设防坠雨挡,防范高空坠物。
5、推动物业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消防楼梯堆放杂物、地下室乱停车、商铺占道经营等问题。
6、争取多组织小区活动,活跃小区氛围、增进邻里交流。
7、根据公共收益剩余情况继续向业主发福利。
小区的公共事务需要全体业主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热忱欢迎更多的'热心业主共同参与到小区的公共事务中来,共同把中信新城B区建设成为文明、和谐、清洁、美丽的美好社区。
● 业主委员会主任发言稿 ●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业主委员会秘书(委员兼任或外聘专职秘书)一人。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并向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三)考察、选择并组织实施对物业公司的招标或协商工作,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对社区的年度管理计划;
(五)审议社区年度费用预算及决算报告,并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
(六)制定或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八)对损害业主整体利益的行为,可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
(九)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以确保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业主大会和召集、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业主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业主委员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业主委员会代表人职权;
(五)业主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业主委员会会议和业主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二)保管与本小区物业管理有关的各种文件;
(三)负责向业主公告有关物业管理的各项信息,负责接待查阅上述信息的业主。
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权时,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指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方式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委员书面提议,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七条、由业主委员会秘书做好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并由与会全体委员签字后存档保存。
第四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可以请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条、业主大会以招标形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
第五十一条、业主大会应当在确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因素(包括物业管理内容、范围、收费及服务要求,对投标单位要求等)及评比标准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律师、物业顾问等专家组成招标委员会进行具体的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事务。
第五十二条、招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
第五十三条、如招标委员会发出招标邀请书后,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足三家的,招标委员会可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但应当将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足三家这一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告说明。
第五十四条、招标委员会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应至少与三家物业管理公司发出要约邀请,根据经谈判后物业管理公司发出的要约并结合业主大会确定的评比标准确定其中最合适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五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有关方面协商。如协商不成时,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经业主大会通过代表业主以业主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一)建设单位擅自处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的;
(四)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
(五)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六)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未将物业管理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七)个别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
(八)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九)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需要业主委员会依法维权的。
第五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处理前条纠纷,费用在业主委员会经费中支出。
第五十七条、 如发生本章程第五十五条所列情况时,业主委员会在合理期限内未采取
有效措维护业主权益的,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发出书面通知,请求其依法维护业主权益。业主委员会在收到通知时起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业主权益。如业主委员会在收到业主维权通知30日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业主有权自行采取维权措施。业主的维权措施合法且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支持的,业主为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在其经费中负担。
● 业主委员会主任发言稿 ●
万和世家的各位业主:
万和世家的全体业主已入住六年有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和北京市关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通知等一系列相关文件规定,万和世家小区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目的在于加强小区各方面的管理,争取与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万和世家是我们生活的场所,孩子在这里长大,长辈在这里养老,下学下班后的每个人都需要一个安全、整洁、宁静的环境。这座起初园林式的小区,并未获得令人满意的维护:随意出租的地下室、行人从小区穿行到万寿公园、楼道里凌乱的广告牌、稀疏的花草,使得这里已经逐步失去了花园式的环境。
随着3月一号楼的建设开始,万和世家突然面临着在我们业主彻底不知情的情况下众多破坏性的改变,小区的安全和环境都将遭受严重的破坏。在此情况下,我们需要一个团体来面对开发商和物业商谈,业主委员会作为一个纯义务性的民间组织,将以合法的身份,代表全体业主去争取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权利。
夜间施工、绿化减小、人车不分离,出车口占用人行道,商用部分将造成社会人等不断进出小区,这些都将使我们的万和世家由花园变成一个杂乱的人流集散地。虽然并不是每位业主都将严重遭受噪音的侵害,阳光被遮挡的损失,但每位业主的权益都是我们大家共同的权益,因为我们都是这个小区的主人,这里是我们共同的家!
目前万和世家正在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我们将首先成立业主大会,由广大业主签字成立。现经部分业主自愿参加,万和世家已经拥有了一批热心的业主代表,我们将首先成立临时筹备小组,并将以单元门为单位选定业主代表。筹备小组将通过每栋住宅楼的业主代表向广大业主征集要求、意见或建议。我们期待并感谢您的参与!
亲爱的各位邻居,万和世家现在正是需要您大力支持的关键时刻,我们欢迎开发商把这里建设的更加美好,也欢迎物业帮我们进行更加专业的维护,但我们绝不允许任何人破坏小区的环境,我们也将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不管任何人计划在这里实现怎样的经济效益,我们都首先请他们永远记住:
万和世家,首先是我们的家园!
● 业主委员会主任发言稿 ●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3。向业主大会提出修改《业主大会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议案或其他议案;
4。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共财产,收取公共财产的收益;
5。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共维修基金,收取公共维修基金的收益;
6。收取和支配物业管理费;
7。与水、电、燃气、暖气等供应商,或者与电话、物业管理、有线电视、网络等服务商,或者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处等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合同,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可能的法律职责;
● 业主委员会主任发言稿 ●
第一条 本委员会宗旨是:以规范化操作和科学、民主、合法的管理手段,协助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开展物业管理工作,代表业主整体利益,维护业主公共权益,协调学校、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和业主三者的关系,逐步对华南师范大学教工住宅区实行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共同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条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本会接受省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华南师范大学的领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三条 本会由各学校有关部门、业主代表推荐候选人,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省市住宅管理部门、学校和业主大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会暂设委员二十名,其中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执行秘书一名,本会会长、副会长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本会执行秘书为专职(协助物业刊物的出版),其他人员均为兼职。
1、 按照有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 与华南师范大学有关职能部门(包括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一起参与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调整的讨论并决定;
3、 检查、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物业管理工作;
4、 负责协调学校、中心和业主三者之间的关系;
1、 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华南师范大学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 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政策和中心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协助中心收取合理的费用,并按规定处理业主或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
4、 保障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 执行政府部门对物业管理提出的有关指令、要求和规定;
6、 本会做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不得故意刁难物业管理中心。
第七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八条 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 会长、副会长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本会会议由会长召集、主持,会长因故缺席时,由副会长主持。
第十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政府及学校有关部门、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人员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报华南师范大学批准方可执行。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华南师范大学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十三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处事公正,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业主(必须是成年人)担任。
第十四条 本会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可连选连任。委员届中撤换、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但换届时由本会参与讨论候选人名单,由业主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或撤换:
1、 已不是业主;
2、 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 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 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5、 无理取闹、故意刁难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
6、 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十六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1、 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 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 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 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 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华南师范大学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 业主委员会主任发言稿 ●
当涂县住建委: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小区襄城明珠业主有权利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会。
根据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的有关规定,本小区房屋交付比例已经超过规定。且我们愿意作为发起人的身份依法定程序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当涂县住建委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等工作有监督指导的职责和义务,故我们恳请有关单位,尽快安排对本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及业委会选举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我们将团结全体业主,在有关方面的监督指导下,共同完成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会的工作,为构建和谐社区而努力。
多谢合作!
xxx
xxxx年xx月xx日
● 业主委员会主任发言稿 ●
(一)执行业主大会各项决议,针对小区管理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情况;
(三)拟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服务主体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四)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拟订业主委员会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则》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小区业主共有共用部分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八)拟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九)审核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服务主体制订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十)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罢免业主委员委员,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一)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获其他服务主体履行服务合同,并对履行情况进行考评;
(十二)监督《管理规约》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三)督促小区业主履行义务,催告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
(十四)妥善保管业主委员会有关档案、会议记录、印章等;
(十五)协调小区管理各方关系,及时化解矛盾。
● 业主委员会主任发言稿 ●
一、围绕为业主服务、为小区文明和谐建设增光添彩开展工作。
(1)业委会设立接待机制。
为方便各位业主代表、各位业主向业委会反映有关情况,做好相关联系、协调、服务工作,经业委会研究决定,自20xx年1月1日起,业委会设立了轮值服务接待机制(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11时---并在本小区四个阅报栏公示联系地点和联系电话)。
社区领导对业委会设立轮值服务接待机制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支持,街道职能部门也是支持的。一年来,共接待了 35人次业主反映需要协助、帮助联系解决的具体问题。主要是: 反映屋面渗漏。(共10人次)报市维修基金6次,联系12349或物业维修4次。
2、管道漏水类7次。
3、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及绿化类9次。
4、各类建议、意见9条。均及时进行了相关解决或协调处置(关于申报维修基金,所在住宅楼在建造时缴纳了相关费用的,经申请核实,就可在维修基金项内解决相关维修费用;而所在住宅楼在建造时没有缴纳相关费用的,维修费用只能自理,部分原由企业单位建造的住宅楼存在欠缴相关维修基金费用问题)。
(2)车库地面进行了整修。
关于大家反映的本小区四个非机动车停车库地面因年久失修,存在坑洼不平,影响了广大业主的日常停车问题。经过多次向街道反映,争取到了维修经费,并在今年6-7月整修完毕。
(3)对部分楼幢下水道堵塞比较严重的问题,业委会积极协助社区想方设法联系,并争取到市政相关部门的照顾,如9幢等处,动用了大型车辆设备,既解决了下水道堵塞比较严重的问题,并且减免了全部费用。
(4)小区内道路破损问题,协助社区向街道反映,进行了多处小修小补。
(5)对绿化带杂草及部分树木,经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对绿化带杂草进行了切割,对部分树木树梢进行了修剪。
(6)受社区委托,对中吴大桥下“机械一村社区健身广场”进行了日常管理,基本保持了整洁。还对部分地面争取到了免费增补维修。
二、加强业委会自身学习,规范工作制度。
(1)业委会认真学习《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以及《机械一村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机械一村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力求使业委会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遵守有关法规规定,更好地把各项工作落实好。
(2)坚持了业委会每季度一次的工作会议制度。对每季度开展的工作情况及时摆到桌面上来回顾和分析,及时疏理概况,明确前进方向。遇到具体问题,能及时召开“碰头会”,发扬民主,通一思想,开展工作,尽力解决。
(3)日常工作能及时向社区党委领导汇报,能及时向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争取到了上级的重视与支持。
三、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在大家的共同努力、支持下,本小区基本上做到了环境文明整洁,邻里和睦团结,有事相互帮助。尤其是不少业主能主动做到千方百计保持小区环境文明整洁;主动清扫楼道楼梯和单元门口路面;49幢乙单元203室朱师傅不顾年老体弱,主动帮助邻居疏通下水管道,受到了社区的通报表扬。在我们机一小区,常年都有很多好人好事,值得称道。但也存在着少数个别业主整体观念较差,将家中的垃圾、杂物、烟蒂、果壳等抛到绿化带、住宅楼通道路面(极个别的还把垃圾包抛到树梢上),虽是少数个别现象,但也影响到小区环境的文明整洁。希望存在差距的要向好人好事学习,参加到正能量队伍中来。
(2)关于不少业主反映的单元防盗门维修问题,经协助社区,多次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争取到了为每个单元防盗门再免费维修一次(只要拨打88992349服务热线电话,领取表格并经本单元全体业主签名,即可免费维修一次。有些单元门维修进展顺利。但也有的单元,热心为本单元业主服务的好心人将免费维修表格领回后,因少数个别业主不肯签名而无法进行防盗门的维修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多数单元楼的业主能爱护公共设施,相对来说延长了共公设施的使用周期。而少数个别单元楼防盗门经常损坏,个别的还存在着将防盗门电路线剪断、将磁卡窗砸坏等不文明行为。目前已将联系方法调整为:凡没有享受免费维修一次的单元防盗门如有故障,只要本单元业主拨打88992349服务热线电话,就会及时得到免费维修一次的服务)。需要明确的是,单元防盗门经免费维修一次后,以后的维修需由本单元业主协商分担相关维修费用。只有普遍地增强了全体业主的.民主参与意识和文明创建意识,才能使本小区在文明和谐创建过程中,充满朝气、阳光、正义、力量!
● 业主委员会主任发言稿 ●
尊敬的小区业主、各位代表:
4月 底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通过选举产生。现将业委会两年(首届业委会任期两年,以后每届任期三年)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 明确工作思路。
建设“和谐小区、快乐家园”是业委会的奋斗目标,为业主服务是业委会的工作职责。理清思路以后,业委会成立了五个工作小组(服务组、内务组、创收组、宣传组、文体组),并分别由业委会副主任担任组长,各组拟定了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二、 小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
5月,业委会在学校校园网上发布了《致业主的一封公开信》,引导业主树立主人翁意识,希望广大业主站在集体、他人的角度思考问题,倡导树立正气,提出建设“和谐小区,快乐家园”是每一位业主的愿望和责任。
我们认识到:业主与物业公司并不是简单的雇主关系,需要互相理解,互相依赖。只有这样才会走向良性循环,相反则会导致恶性循环。工作中,我们尊重物业公司,尊重物业公司的每一位员工;对物业公司面临的问题尽全力支持、解决;努力为物业公司创造一个正常的、宽松的工作环境。
三、 工作落在实处。
1.针对业主反映小区手机信号差的问题,业委会引进联通公司,在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前提条件下解决了这个问题。现在正在与信息中心一起和移动联系。
2.针对政府准备在小区附近架设高压线的问题,我们以书面材料、邮件、传真等方式,向市政府公开信箱,重庆市、沙坪坝区规划局反映业主意见,反对架设高压线,建议地底埋设。
3.配合学校涉及到小区的相关工作,如“出租管理规定”的制定,标识标牌的招标,小区会所的规划等前期工作。
4.针对教职工代表在教代会“添置小区健身设备”的提案,我们积极联系校内各单位,获得了七万元的资助。通过招标,在小区配置了高档的健身器材及坐椅。
5.高度重视小区安全问题。开学、期末、夜间,我们都对小区的重点区域进行检查,与物业公司负责人沟通并提出具体要求,并对安全隐患提出解决意见。
6.业主之间发生的矛盾,业主反应的问题,我们都认真对待,尽可能予以解释、解决。需要指出的是,业委会没有执法权,许多事情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如一位业主反映楼上业主出租房屋给多人,影响了自己的`休息。我们通常的做法是联系楼上业主所在单位的党政领导,望其予以教育、引导。希望广大业主体谅业委会的难处。 7.工作中做到了民主管理,集体决策。
四、 廉洁方面。
财务情况每年在校园网上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业委会主任每月(一年按10个月计算)300元、副主任200元的标准发放工作补助都没有足额发放。除了办公室电话费、会议补助、维修费用(31幢2单元电梯7000元,7幢1单元1500元)外,本届业委会未支出其余费用一分钱。看望住院的物业公司员工多次都是自掏腰包。
五、 存在的问题。
关于违法装修问题,我们的思路是抓主要矛盾。为此先后与涉及此类问题的三位校领导交谈,提出要求。校领导均表态支持业委会的工作,不管是要求拆除还是罚款均无条件执行。当我们准备做处级干部工作时,沙区规划局针对小区装修问题张贴了通告,并对26户业主发出了《违法整改通知书》。由于此类问题涉及了政策尺度、执法力度等问题,业委会凭一己之力无法解决,只能寄希望于政府相关部门。相关部门通知我校,将在适当的时候 ,对我校违建予以处理。
关于出租、经商问题。我们多次重申相关规定,但收效甚微,群众反映强烈。学校已制定相关规定,业委会将配合相关部门,推进此项工作。
关于拖欠物业费问题。截止3月底欠缴物业费共计197.7万余元。尽管我们采取了许多 措施,但问题仍很严重。我们认为,未缴物业费的业主是对已缴物业费业主的正当权益构成了侵害。
六、 需要说明的问题。
3月,业委会与物业重新签订合同。物业费上涨。上涨的原因是:电梯、绿化质保到期,相关费用不再由供货方负责,将由业主承担。提价部分收入达不到所需支出。人工费用上涨尚未考虑。需要指出的是,提价以后的“师大园”小区物业费在大学城仍是相对低的。
回顾过去,我们问心无愧;展望未来,我们相信新一届业委会一定会更上一层楼。
衷心感谢全体业主、业主代表对我们的理解、支持。感谢珠海保利物业公司全体员工的辛勤劳动以及对业委会工作的支持。衷心感谢学校领导、相关部门、特别是思进房地产公司的大力支持。
● 业主委员会主任发言稿 ●
香洲区物业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
第一步 提出申请
房屋出售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或者首套房 屋出售交付使用超过2年,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经交付使用建筑面积的全体业主户数的20%以上书面同意,业主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向所在的居委会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要求,经居委会调查核实后,可在街道办、居委会指导、监督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二步 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在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组成 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业主大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采用业主自荐或由居委会推荐的方式产生。居委会应对自荐及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建设单位代表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发函至建设单位由其派专人参加。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
第三步 做好各项筹备工作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以后,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1、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内容主要为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选举产生业 主委员会。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 公约》(草案);
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 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2、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1、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2、业主委托他人投票的,被委托人应出具业主委托书及投票证。
3、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每一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 的,按四舍五入处理。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1、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业主自荐及居委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筹备组应在物业 管理区域内贴出通知,通知业主可在规定时间内报名。
2、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将候选人名单和简历表(样板见附件1)在物业 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
3、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③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④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⑤具有一定组织能力;⑥具备必要 的工作时间。⑦近三年内未曾在所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相关企业工作。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1、印制《选举业主委员会选票》(样板见附件2)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 约〉表决票》(样板见附件3)。
2、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做好拟定会议议程、落实场地等会务准备 工作。
3、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做好书面征求业主意见的相关准备工 作(如成立选票发放组、选票如何回收、如何统计、回收达不到法定要求如何处理等)。
前款
(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 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同时告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并报告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区 物业办。
第五步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的,筹备组应按下列议程召开大会:
1、入场登记。由筹备组根据物业产权份额清单对与会的业主核对身份后,予以登记,非业主、物业使用人参加的需出具业主委托书。大会要确认符合法定人数的业主参加后才能宣布 大会开始。
2、介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宣读《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
3、发放、收集、登记选票和表决票。筹备组核对业主身份后发给选票和表决票,领票的业 主应在发放单上签名。业主填写好选票和表决票后,自行投放至会场设置的投票箱内。
4、公开唱票、计票,统计结果。
5、宣布选举、表决结果。
6、公告结果。筹备组应在会后将业主大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天,同时将结果报告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区物业办。
(二)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发放选票和表决票。选票和表决票的发放由筹备组成员、所在社区居委会人员组成若干 个发放组,送达每户业主,业主须在发放签收单上签字。
2、投票。投票采用“流动投票”和“集中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1)流动投票。选票和表决票发放同时,如愿意立即投票,可将填好的票投入在发放组携
带的流动票箱内;选票和表决票发放结束时,各组流动票箱应交社区居委会封箱集中保存。
(2)集中投票。筹备组集中一个时段在小区内设立投票箱,业主集中投放到设置在小区内 的投票箱内。
3、计票。计票工作在集中投票结束后进行。筹备组成立监票组、计票组,其人员由业主代 表、筹备组成员组成(候选人回避)。集中投票及计票工作必须有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 委会人员到场监督和指导。
4、回收选票未达到法定票数的,应继续征集未征求意见业主的意见。
5、公告结果。筹备应在会后将统计结果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 示7天,同时报告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区物业办。
第六步
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 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七步
业主委员会备案
街道办(镇政府)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成立资料向区物业办 申请备案。
第八步
领取业主委员会备案复函
香洲区物业办收到申请备案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符合规定的,发出 《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理由,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步
刻章
业主委员会应在成立之日起15日内,凭《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向公章刻制管理 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取得印章后15日内应将印章图样报香洲区物业办备案。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珠府〔2008〕8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日
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主大会相关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业主大会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业主大会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依法对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街道办应当设立物业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居委会应当设立物业管理兼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市建立市、区、街道办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有关问题。
市联席会议由市主管部门、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区政府组成。
区联席会议由区主管部门、区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街道办、居委会、辖区公安分局组成。
街道办联席会议由街道办、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组成。
各个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作为成员参加涉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相关事项的会议。
联席会议内容涉及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物价、环保等相关事项的,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物价、环保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列席会议。
市联席会议由市政府或市主管部门组织,区联席会议由区政府或者区主管部门组织,街道办联席会议由街道办组织。
第五条 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联席会议:
(一)需要部署贯彻执行新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但拒绝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
(三)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但业主委员会拒绝组织召开的。
(四)发生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第六条 区主管部门、街道办和居委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和居委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区政府、街道办应当将辖区物业管理工作以及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纳入考核。
第七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街道办、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相关人员进行物业管理业务培训。
第八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工作。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
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委会开展工作,接受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业主大会组成及职责
第十条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审议批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监督合同履行。
(四)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五)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及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三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权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第十一条第(三)项所称选聘包括续聘及重新选聘,解聘包括自然解聘及提前解聘。
续聘是指业主大会决定并与原有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一致,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后,继续聘用原有物业服务企业。
重新选聘是指业主大会决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后,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自然解聘是指业主大会决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聘用原有物业服务企业。
提前解聘是指业主大会决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期间,提前终止合同履行。
第三章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及业主大会成立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房屋出售交付使用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
(二)首套房屋出售交付使用超过2年,交付使用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30%以上。
建设单位应当在符合业主大会召开条件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街道办,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张贴公告告知业主。建设单位还应当向街道办提交业主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经交付使用建筑面积的全体业主户数的20%以上书面同意,业主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向街道办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要求。
街道办应当在接到业主的书面要求之日起1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街道办应当在30日内指导、监督业主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筹备组在街道办、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本规程第五章的相关规定组织召开,筹备组履行本规程第六章业主委员会关于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相关职责。
第十八条 筹备组成员一般为5人以上15人以下单数,由建设单位代表及业主代表组成。
建设单位代表与业主代表的比例按照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确定,但建设单位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筹备组全体会议推选产生。
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委托专人参加筹备组,建设单位已经解散或者决定不参加筹备组的,应当增加相应业主代表参加筹备组。
业主代表采用业主自荐或者由居委会推荐的方式产生。居委会应当对自荐及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业主代表名单。
业主有本规程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筹备组。
符合资格的自荐及被推荐人超过规定人数的,由居委会组织自荐及被推荐人进行投票确定人选,自荐及被推荐人不参加投票的,视为自动弃权。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业主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对筹备组成员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筹备组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业主名册,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建设单位已经解散无法提供业主名册的,筹备组有权要求现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业主名册,现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提供。
筹备组可以自行收集核实业主相关资料,制作业主名册。
筹备组收集核实业主资料及制作业主名册需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核实相关权属情况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业主名册至少应当包括全体业主的姓名、房号、建筑面积、交付使用日期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 筹备组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六章的相关规定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参照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进行审议表决。
第二十一条 筹备组作出决定、发布信息,应当由居委会加署公章确认方可向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在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首次业
主大会的全部资料。
第四章 业主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分为两类:第一类根据拥有已竣工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一平方米为一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四舍五入计算;第二类根据业主人数计算,一个独立的产权单位拥有一个业主投票权。业主在业主大会以外的其他事项上的投票权依此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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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投票权的确认以房地产权证登记的权属人以及建筑面积为准;尚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以房地产登记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登记的购买人以及建筑面积为准。业主大会需查验相关房地产权资料的,应当出具所在地居委会的证明,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建设单位有未出售物业的,以业主身份参加业主大会。其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可出售的房屋总建筑面积扣除已出售的房屋建筑面积后的剩余面积。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证是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的凭证,业主凭投票证方可进行投票。投票证应当由居委会加署公章确认。
投票证应当载明业主及共有人姓名、性别、房号、持有的投票权数等内容。
同一投票证的投票权数不得拆分,投票证登记的业主超过一人的,应当确定其中一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大会。业主委托他人投票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业主委托书以及投票证,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投票权。
第五章 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办、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组织召开。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
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填写书面意见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代为提交。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邀请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业主使用人到会,听取其物业管理意见。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委托,行使业主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至少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作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或者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程相抵触。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同时应当符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一)项应当提交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理由、内容,以及所有提议业主的签名、房号、投票权数、有效联系方式的书面材料,业主委员会应当会同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一条 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由街道办指导、监督居委会组织召开。
除业主委员会或者居委会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至少提前15日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及内容。
(二)会同居委会确认业主投票权数。
(三)组织推荐、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四)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审议表决的相关草案。
(五)会同居委会发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证。
(六)制作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及业主大会表决票,选票及表决票应当由居委会加署公章确认。
(七)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业主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对业主大会会议相关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中讨论形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业主委员会会同居委会核实到会业主投票证,发放选票及表决票。
(二)按照会议议程进行选举或者表决。
(三)回收选票及表决票。
(四)现场公开计票。
(五)现场公布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六)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业主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告应当由居委会加署公章确认。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放选票及表决票。
业主委员会会同居委会组成发放组,将选票及表决票送达每户业主,业主应当出示投票证并在选票及表决票发放签收单上签名确认。
业主委员会会同居委会组成发放组,将选票及表决票送交业主或者送至业主在该物业管理区域的专有物业内,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7日。公告期限届满,业主未进行投票或者未向业主代表提交书面意见的,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事项外,其余表决事项,推定该业主表示同意参与投票表决的大多数人的表决意见。
业主投票表决期间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通知其相关事项。
(二)组织投票。
投票采用“流动投票”及“固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发放组携带流动投票箱,业主收到选票及表决票后可以立即投票的,应当将选票及表决票填好投入发放组携带的流动投票箱内。选票及表决票每次发放结束后,流动投票箱应当立即封箱交由居委会集中保管。
发放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固定投票箱,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选票及表决票填好投入投票箱。居委会应当核实业主投票证,并对投票人及投票权数进行登记。
业主不在本地的可以采用邮寄选票及表决票方式进行投票。
投票时限届满,回收投票权数未达到法定数量的,应当告知全体业主并适当延长投票时间,业主委员会应当会同居委会组织上门催收选票及表决票,直至回收投票权数达到法定数
量。
(三)组织计票。
投票结束后,街道办应当指导、监督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由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组成的监票组、计票组,进行验票、计票。计票结束后,计票及监票人应当立即对计票结果进行签名确认。
(四)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业主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告应当由居委会加署公章确认。
第六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办理业主大会交办的具体事务的机构。业主委员会接受全体业主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二)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及建议,协调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监督及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督促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五)监督管理规约实施。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及委员的有效联系方式告知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居委会。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职责,不得超越职权作出应当由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不得强迫业主违背本人意愿发表意见或者投票,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
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签名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等相关责任。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保管。主任缺位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另行确定一名副主任保管。
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发布信息,应当加署业主委员会印章方可向外公布。
业主委员会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组织召开,主任缺席的,由副主任主持。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发布信息、使用印章应当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并加盖印章后存档。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三)业主委员会选举、备案材料。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
(七)物业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八)其他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的文件、资料、物品。
第四十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亦可从合法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中列支。应当设立专门帐号,对费用实施依法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组织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由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集或者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筹,接受业主和居委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按照得票数多少排序由多至少依次当选,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任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委员职责。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确定及候选人的产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为5人以上15人以下单数,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方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与业主委员会人数的差额比例为20%─30%。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业主自荐及居委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居委会应当对自荐及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符合资格的自荐及被推荐人超过规定委员人数30%以上的,由居委会组织自荐及被推荐人进行投票确定人选。自荐及被推荐人不参加投票的,视为自动弃权。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业主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居委会提出。居委会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一)存在违法装修、搭建、改变物业使用功能以及违法占用物业共有部分等行为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或者物业维修费用且在选举前仍未补缴的。
(三)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在所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不宜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选举及表决结果。
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符合规定的,发出《业主委员会备案确认书》;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提出处理意见。
区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书面告知街道办、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物业服
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进行变更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取得《业主委员会备案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业主委员会备案确认书》向公章刻制管理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取得印章后15日内应当将印章图样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名称应当冠以“珠海市、辖区名称、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即:“珠海市××区××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已经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存在本规程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上述情形的,由居委会审查后报区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业主委员会进行公告或者由居委会自行公告。
第四十九条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认为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应当终止而未终止,或者不应当终止而被终止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终止或者恢复委员资格的意见,经居委会审查,认为应当终止或者恢复委员资格的,由居委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
第五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委员资格终止或者恢复的相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五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委员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超过30%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增补。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增补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增补,逾期仍不组织增补的,由居委会组织增补。
第五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至少提前60日书面报告街道办,提出换届选举意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由街道办指导、监督居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因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未能达到法定数量等客观原因未能如期换届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
第五十四条 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做好交接工作。
第五十五条 分期开发的物业管理区域前一期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新一期物业交付使用后,应当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增补完成后,应当在30日内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业主委员会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指导、监督居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是否解散原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有超越职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二)有严重影响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行为的。
(三)对区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并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第五十七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拆建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解散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解散前将档案资料、印章移交给区主管部门,并在街道办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规程关于街道办的相关职责,依法对本辖区内相关业主大会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五十九条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及相关文件、表格的样本由市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试行)》(珠府〔2006〕73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07月02日 实施日期:2008年08月01日(地方法规)
● 业主委员会主任发言稿 ●
大家好,我叫张金涛,非常感谢大家对我的信任,推选我成为咱们小区的业委会主任。咱们的小区就是社会的一个缩影,其中涉及的社会关系就像社会一样复杂。当我们单独一个人与政府或各种机构处于一对一的关系中时,普通个人是很少发言的,即使有不和谐的声音,大家也难以听到。但整个小区作为一个天然的会场,一个人的声音会因集中的人多了而显得特别响亮。在其它场合个人是很难找到“业主”这样唯一的身份认同的,因为其它场合中的各种关系就显得散乱而不集中不和谐的现象即使存在但也不显眼,而在小区内却截然不同。
我们都知道业委会就是小区实行业主公共事务民主制度,协调办理物业管理公共事务和社区公益事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性是它的最大特点。要成为业委会成员的条件之首是必须热心公益事业,我们业委会成员为业主办事纯粹是“为人民服务”,还要有很强的责任心,有一定组织能力等等条件,我认为自己不仅具备了以上条件,,还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能力,懂得物业管理专业知识,知道经济核算,具备处理危机的能力,介于我的工作性质,有双休日,我也有时间来处理业委会工作。要做好业委会工作,先要懂得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正确合理的运用它,在处理业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与纠纷时,要做到公平公正、合法合规,要协调处理好业主公共利益和事务,在此我也做好了良好的心理准备,准备在长期的业委会工作中接受我们广大业主的监督,同样要下定决定在面对业主的不理解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这样那样无端的埋怨、指责和非理性“待遇”时,一定要“拿得起放得下”,要“泰然处之”。
据相关统计资料,在我们身边最多只有3-4%的业主会有强烈维权愿望,而大多数业主是沉默的,只有通过我们广大小区业委会成员的不懈的宣传、屐以事实和法规来说话,使广大的业主觉醒,逐渐扩大维权的比例。美国管理学家法兰西斯说“你能用钱买到一个人的时间,你能用钱买到一个人的劳动,但你不能用钱买到热情,你不能用钱买到主动,你不能用钱买到一个人对工作的奉献”,在此我向大家宣布,在这场唤醒、发动、普及法制教育的过程,我将以百分百的热情与主动,投身到维权活动中来。谢谢!
● 业主委员会主任发言稿 ●
邻居朋友们你们好,本小区现在要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独立于物业的,不是为物业服务的。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也是无偿为大家服务的,没有任何报酬的。
业主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就是行使业主的权利,监督物业的工作。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可以有效的督促物业的工作,最终使我们业主的生活环境得到很好地改善。
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广大业主的支持,需要业主们签字同意。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都是本小区的热心业主,我们每栋楼都会有一位业主来负责具体的登记工作。
咱们6号楼近期就会登记业主的信息,包括业主姓名,业主电话,业主的房产证号,三项缺
一不可!
希望大家能积极配合,做好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6号楼业主201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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