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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精神读后感

发表时间:2024-04-05

论法精神读后感(优选15篇)。

读后感要怎么写才能让人记忆深刻呢?适合青年人阅读的作品,让我产生了很多新颖的想法。 通过阅读,我们能够得出新的观点,这些观点应该在读后感中体现出来,栏目小编特别推荐您去读一读“论法精神读后感”,我们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某个领域!

论法精神读后感 篇1

论法的精神读后

感《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这次选修著作,我选修了《论法的精神》,那么现在我就谈谈读完了这本书的感悟和思考。

《论法的精神》是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并以独特的方式研究和探讨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和国际法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际法律百科全书。

它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探寻和阐述法律精神是《论法的精神》对法理学最主要的贡献。孟德斯鸠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有,气候土壤,民法精神,风俗习惯,**,货币,人口,法律与其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秩序也有关系;把这些关系综合在一起就是法律精神,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的事物都有它的法”。

书中还提到在一个国家里,自由就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而不是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我感觉这点很是正确,自由不是胡作非为而是获得在法律的范围内的自由;自由是相对的,如果你触犯了法律,那么你便必定会失去自由。

另为,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他还认为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在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够磨练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从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关系来探寻法律精神是《论法的精神》在法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重要标志。

《论法的精神》是作为启蒙思想家先驱的孟德斯鸠对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贡献,他在书中更多的谈到具体法律问题。他深入到法律内部。不仅从政治的角度,而且从法律与法律现象的关系上。特别是他提出的三权分立理论,不仅作为一种政治思想传播了三百年,而且是一种法律精神,对现代法制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我们这样有着长期封建传统和封建残余的国家能够推崇法的精神是难能可贵的,尤其是今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中,我们仍可以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中获得许多的积极有益的启示,比如说,如何进一步发挥我国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用各地权力机关如何划分权利等,在这些方面,我们都积累了不少经验,但从制度上说任然还不够完备,需要进一步法律化和制度化。

孟德斯鸠与以前的法律学者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还是不一样的,他力图从社会的进步去挥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中去探寻法律的精神实质,也是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实际上,他所努力寻找的法律精神,应是存在于所有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念适用于一切法律当中。

其实,以现在我现有的水平,无论怎样去研究孟德斯鸠都不可能真正读懂大师的《论法的精神》,这部经典之作,还是需要多多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才能真正有所感悟,真正地去领会大家的思想。

论法精神读后感 篇2

在孟德斯鸠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法律精神必须包含对人类理性的终极理解。阐明法的精神对于我们是极为重要的问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只依赖法律的工具性作用,希望法律能够解决我们现在面临的所有问题,而忽视了法律精神所带来的对法律的坚定信仰。

“法律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它与我们同在,从摇篮到坟墓,它是指引着我们通往目的地的途径,即使在我们已与绝大多数灵魂汇合之后,也是由法律决定着,对所留遗产可以作怎样的处置”,美国律师赞恩对此这样出色地进行了描绘。这充分体现了对现代人类文明形态对社会公共生活规范和秩序观念的特殊理解,也显示了现代文明的基本内涵:法律文明。

它表明: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的一个最基本的经验性成果在于:文明必须依赖于法律观念的威力。

一方面,人类文明的创造和维护必须符合法律的普遍有效作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才能保证社会的控制和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在现代社会里,应当说这业已成为了普遍的观念:法律是有其重要的一席之地的,人们寄望于也***法律下的生活,因为它是“达到美好生活的唯一可行的手段”。

大学生《论法的精神》读后感【二】

该书所倡导的法制、政治自由和分权,是对神学和封建主义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资产阶级革命的政治纲领。特别是孟子首次提出的分权制衡理论,对近代以来资产阶级的政治实践和思想观念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经过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建立民主制度和政权制度,已经成为资产阶级国家的组织原则。

孟建柱关注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律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要性和规律性。因此,孟子将法律置于决定性地位,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而**则是对人性的蔑视和对自由的侵犯。随后,他深入研究了自由赖以存在的制度条件,找到了恢复自由的基本手段——三权分立,以限止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它主张在宪法的指导下,实行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法律、自由与宪法的结合,确立了宪法理论的基本框架,这也是孟子对政治理论的最突出贡献。

论法精神读后感 篇3

从学哲学开始,就知道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时代所产生的意识性的东西肯定有这个时代的深深的烙印,现在21世纪如此,同样把目光转到18世纪上半叶也是如此。

法律,其本质是什么,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解释,马克思主义把法律总结为两个方面: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马克思主义的解释是经过多少代人总结、补充、完善所得到的,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作总结的。那么在没有前人明确的概括与总结的条件下,我们该如何一步一步的去摸索法律的本质,为后来者指明方向呢,让我们跟着孟德斯鸠的思路来一点理清。

18世纪上半叶,正值启蒙运动发展的时期,在这之前已经有了“文艺复兴”运动,而在文艺复兴之前是被称为“黑暗的中世纪”,封建主义与宗教相结合的势力统治者这片大陆,人们的思想比较僵化,欲望与人性被压制。不可否认,在生产力较为落后的条件下,这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社会是发展的,在生产力发展的条件下,人们的就要求更多的享受,包括物质与精神的,这时原来的社会制度与思想就不在适合。“文艺复兴”只是提出了一些最基本的要求:反对禁欲,要求自由,对宗教腐败现象的不满,这是最基本的。就像我国在与封建主义斗争时,也是先从最基本的开始,要求官吏清廉,赋税减轻等等,而后才发展到制度的,思想层面的批判,这也符合生产力的发展规律与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这里不再赘言。

那么到了启蒙运动就面临着“推翻一个世界”与“重建一个世界”的任务。孟德斯鸠选择了法律的这条路,因为他从古希腊、罗马法中得到启示,这如他自己说的“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他认为的法律不应是统治者一个人或一群人随便制定出来,法律应该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总而言之就是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就是“法的的精神”。

作者探求“法的精神”并没有用理论去研究理论,他的全部理论都建立在对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社会与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基础之上,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与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一国政制与法律发展变化的规律。运用的历史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使政治学和法学的研究向科学前进了一大步。这是对传统政治学、法学研究方法的超越,在社会理论"前科学"时期,也正也因为这样的创举使得他的理论不再拘泥于传统的那些思想,创造了一个时代,为资产阶级革命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论法的精神》全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

读孟德斯鸠的这本书,我最直接的感受是他反复强调的“道德”两个字,贵族的道德,平民的道德,君主的道德,这两个字最直接的反映出他对人性的研究,就是启蒙运动从人性的角度来说明法律的存在及作用。他说“君主政体具有法律的力量,专制政体有君王永远高悬的手臂”(其实也就是君主个人的道德)两者治理或支撑着一切。但是在平民政治的国家里,却需要一种更为强悍的原动力,这就是品德”。品德是什么?品德即道德品质,是指个体依据一定的社会道德准则和规范行动时,对社会、对他人、对周围事物所表现出来的稳定的心理特征或倾向。个人的心理倾向是要满足自身生理与心理需要。那么肯定要与启蒙思想家一直宣称的自由,平等的思想相一致的。也就是人性的标准,总而言之,你不管什么样的法律是要符合人性的。

这让我想起一个法律案例:南京一男子彭宇称因搀扶摔倒老太太,反而被告上法庭。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判决书中还称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自行离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我们不管事实怎么样,就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而言就是违背人性的,人性是向善的,而此中案例并没有做到真正符合法的精神的判决,当然这是在我国法律体系尚未完全成熟的条件下的特殊情况,但我相信到了最后我国的法律一定能做到符合人性的程度。

其次,他将政体分为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并且给出了三个定义,“或者更确切地将它们称之为三个事实:共和体制就是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力的体制;君主政体意味着只有一个人统治国家,只不过遵循业已建立和确定的法律;至于专制政体非但毫无法律与规章,而且由独自一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以及变化无常的情绪领导国家的一切。”

看一看现在西方的主要政体。美国政体从大的方面说,没有君主,是实行共和制的国家。美国共和制的特点是实行三权分立,但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机构中,又以掌握行政和军事大权的总统为核心。因此美国政体是“总统制共和制”

英国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决定提前大选。

英美的政体形式体现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的思想对西方的影响。他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议会有立法权、国王有行政权和法院有司法权,用这种方法来限制王权,防止国王暴政。,“三权”相互分开、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我很佩服他的这种开放性思想,他没有去拼命找某条“完美”的标准去对政体作某种规范,而是选择制衡的方法,互相约束达到平衡。

孟德斯鸠在本书中还强调了一个观点:地理环境决定论。《论法的精神》第三卷第14章的内容,集中体现了孟德斯鸠的“地理环境决定论”的思想。《辞海》在关于“地理环境决定论”的条目中写到:孟德斯鸠同英国的巴克尔、德国的拉国尔一样,是“地理环境决定论”的代表人物。其基本观点是以自然条件作为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孟德斯鸠引用大量的事例对于这一观点进行阐述。从气候因素到土壤因素,从南方到北方,从西方到东方。他指出,不同的气候因素和不同的土壤因素产生不同的生活方式,而不同的生活方式又产生了不同种类的法律制度。而土壤和气候因素同居民的性格塑造也十分密切,就土壤因素而言,“土地贫瘠使人勤奋、简朴、勤劳和适宜于战争,土地肥沃则会使人因生活富裕而柔弱、懒惰和贪生怕死”。因此,土地肥沃的国家常常是单人统治下的政体,而土地贫瘠的国家则往往是数人统治下的政体。就气候因素而言,“寒带国家的人民,像青年人一样勇敢,炎热国家的人民,就像老头子一样懦弱”。因此,在海边平原的国家应该实行民主政治,而在山地的国家就只能实行君主专制。不可否认,他的这些认识是有一些弊端的,中国的社会政体就经历了部落首长制、奴隶贵族制、封建君主制、民众共和制以及现在所实行的人民民主专制。虽然,中国的地理环境的诸多因素,在长达5000年的历史长河中发生了一定的改变,但是应该说整体上变化不大。而再看华夏民族的上层建筑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维护少数人利益的法律体系和社会政体宣告破产,而以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体系和社会政体已经建立。这一历史性的变革,并不是孟德斯鸠的“地理环境决定论”所能够解释的通的。因为孟德斯鸠的“地理环境决定论”是静态的甚至是一成不变的,而人类社会的上层建筑是动态的,处在永远都在变化发展的过程中。

但是,他把法律的精神中加入了一些“地方特色”。我觉得这其实也是人性的体现,说白了就是每个人生活和生存环境不一样,自己对道德的标准也不一样,比如“土地贫瘠使人勤奋、简朴、勤劳和适宜于战争,土地肥沃则会使人因生活富裕而柔弱、懒惰和贪生怕死”,这就避免了他所说的“法的精神”空洞抽象的弊端,更符合人的发展,与人性是相符的。其次,他提出“地理环境决定论”,其出发点是为濒临海边平原的法国能够实行民主政治提供理论上的依据,为其三权分立学说提供能够实现的现实上的可能。

最后,《论法的精神》虽然理论阐述并不是很完善,但是这是后来的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源泉,孟德斯鸠是18世纪上半叶,近代资产阶级政治与法理学思想体系的主要奠基人,从这本书中我们可以挖掘很多东西,因而被称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的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我们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也可以借鉴孟德斯鸠的思想,这就需要我们对他的思想不断研究,以挖掘更深层次的东西,适合我们我们社会发展的东西。

论法精神读后感 篇4

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拜读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一书,我对其中所说的三权分立思想产生了兴趣,我认为三权不仅要分立,而且更重要的是通过立法,以权力制约权力。“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孟德斯鸠这一至理名言堪称人类政治生活中的“牛顿定理”。

三权不仅要分立,还要相互制衡。孟德斯鸠指出,在某种意义上,制衡比分立更重要。具体而言,对立法机关的制约有:

立法机关不得随意开会或者休会,会议的时间和期限由行政机关决定。对行政机关的限制是:参加立法机关的讨论,只能对立法机关的税收议案表示同意。

在一般情况下,行政权只通过否决权参与立法。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行政首长的违法行为享有**的权利。司法机关有权监督立法机关的活动是否违宪,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

对司法机关的限制包括:让立法机关也控制部分司法权,贵族因违法在贵族法院受审,普通法院不传唤。

在西方,从古希腊城邦时期开始,人们就一直在探索什么是最好的政权。柏拉图晚年提出,中庸**最宜兼顾君主制和民主的优势,强调以法治国的重要性。从那时起,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都继承了柏拉图的思想。

在近代,洛克进一步阐述了混合政体与以法治国的理论,并主张人民有最终的自卫权,以推翻暴虐的**。然而,人们并没有找到有效的方法来防止统治者在**内部滥用权力。因为无论是什么样的**,还是法治,都不能从根本上防止统治者滥用职权。

诚然,如洛克所说,人民可以推翻**,但这是一贴“以暴治暴”的“烈药”。相比之下,用权力制约权力,不仅可以阻止未来,而且是一种很好的内部自律机制。孟德斯鸠说,只有用权力制约权力,才能防止滥用权力。

这是权力这一事物的性质所决定的客观法则。

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有鉴于此,他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赋予不同的机关。

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制度,才能建立一个无私的政权。

该书首先讲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

君主政体与**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有一条基本规则,只有人民才能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权力相对平等。

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等,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三个政权最突出的表现应该是人民的自由程度完全不同。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强调了法律与自由的统一。他认为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国才有自由。

一个人只有在受法律支配时才是自由的。我们是自由的,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支下。同时,他强调绝对自由并不存在。在一个有法律的国家和社会里,自由只是一个人能做他该做的事,而不是被迫做他不该做的事。自由是律师事务所允许的一切行为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做了法律禁止的事情,他将不再有自由,因为其他人也将有同样的权利。

很明显,共产党的**不是人民想要的,人民受到极大的奴役。君主政体也是不太保险的,共和政体则需要防止人民的委托人隐蔽自己的腐化。**污吏往往赞美人民的伟大,掩盖自己的野心;他们不断赞美人民的贪得无厌,掩盖自己的贪得无厌,最终让人民陷入不幸,人民的自由将不复存在。

为了约束这样的事情发生,或者尽可能的避免**,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原则。在他看来,一个国家的权力不能完全集中在一个人手中。它必须分为三个部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最初的学说的研究是以罗马为背景的。

罗马人民掌握有最大部分的立法权力,一部分的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一部分了;元老院掌握大部分的行政权和某一方面的立法权,并且同时掌握一部分的司法权,具有任命部分法官的权力,并以此来对抗人民的权力。国家的权力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他们相互制约和平衡。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一人”的情况。从某种意义上说,三权分立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具有一定的进步作用。

分权的真正实践者是美利坚合众国,它得到了进一步的改进。根据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联邦**由国会*和联邦法院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是最高立法机构,有权****和联邦法官;**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高级**、执行各项立法,拥有军事统帅权和外交权,**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及其所任命的各部部长不对国会负责,在紧急状态下**可采取宪法以外的非常措施;联邦法院由若干终身任期的**官组成,是最高的司法部门,对宪法和各项法案有最终解释权,有权裁决涉及国家和各州之间的重要案例。

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打破了旧的分权政治体制的平衡,建立了以**为中心的心的分权格局。

三权分立的本质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虽然有利于防止中国共产党统治的产生,但三权分立和制衡是资产阶级内部的权力分配。同其他所谓的民主制度一样,并不真正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三个国家权力机关相互制衡,有时导致效能低下。事实上,在实践中美国也难以彻底贯彻三权分立原则。

中国现代化建设以来,在今天政治、经济、文化三位一体的全面改革中,需要学习和吸收其他国家制度的精华,这是实践证明的,需要加强和完善中国的人大制度。以更好地反映以工人阶级为主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制度。这将对我国的国家建设是大有裨益的。

由于中国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不同,政治制度也有很大的不同。我们确实需要根据国情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盲目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不仅误读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而且会极大地损害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实现法治的关键是对权力的制约。当前,我国司法改革应加强对法院审判权的制约,制约权力的前提是分权。当前的司法改革应使检察院体制得到改革。孟德斯鸠认为,不分权就谈不上公民自由。

而我国当前检察院的现状是集立案侦查和起诉于一身,并且不受监督,这种司法制度中的权力不平衡是很多问题的症结,必会影响到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我认为,必须对检察院实行分权,取消检察院的立案调查和起诉权集于一身的现状,这是保证案件侦查和起诉质量的重要条件。

由此可见,无论从政治理论的发展,还是从人类社会政治实践发展的历史来看,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政治理论,对人类社会的政治现代化即防止政治权力的腐败、实现民主化,都产生了积极地影响。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直接的借鉴意义。我们应该深入研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衡思想,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让法院、人民代表大会、检察院更好地为保护人民权益服务。

论法精神读后感 篇5

很明显,独裁的专制政体是人民所不希望的,人民被极大的奴役着。君主政体也是不太保险的,共和政体则需要防止人民的委托人隐蔽自己的腐化。腐化了的委托人常常口口声声称赞人民的伟大,来掩盖自己的野心;他们不断赞赏人民的贪得无厌,来掩盖自己的贪得无厌,最终让人民陷入不幸之中,人民的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为了约束这样的事情发生,或者尽可能的避免独裁,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原则。在他眼中,一个国家的权力不能完全集中在一个人手中,必须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部分。

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最初的学说的研究是以罗马为背景的。罗马人民掌握有最大部分的立法权力,一部分的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一部分了;元老院掌握大部分的行政权和某一方面的立法权,并且同时掌握一部分的司法权,具有任命部分法官的权力,并以此来对抗人民的权力。国家的权力被分别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他们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制衡,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一人独裁的局面。三权分立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是具有进步作用的。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孟德斯鸠与其以前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实际上,他所努力寻找的法的精神,首先从宏观上讲,应是一种存在于所有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适用于一切法律当中,同样也适用于人类的正常生活。

近代西方的主要政体,美国政体没有君主,是实行共和制的国家。根据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联邦政府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

美国共和制的特点是实行三权分立,但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机构中,又以掌握行政和军事大权的总统为核心。因此美国政体是“总统制共和制”,同时总统具有相对任期,就避免了独裁统治的出现。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打破了旧的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的平衡,确立了以总统为中心的新的三权分立的格局。

英国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等最高权力,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英国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决定提前大选。

英美的政体形式体现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的思想对西方的影响。他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议会有立法权、国王(总统)有行政权和法院有司法权,用这种方法来限制王权,防止暴政及独裁统治的出现。“三权”相互分开、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这种开放性思想,他没有去拼命找某条“完美”的标准去对政体作某种规范,而是选择制衡的方法,互相约束达到平衡。

《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它出版后当时被译成多种文字在欧美风靡一时。本世纪初期它又被译成中文,在中国资产阶级旧民主革命中发挥了启蒙作用。它所带来的启蒙思想与对后世的影响,是人性的智慧,与理性的光芒!

论法精神读后感 篇6

佛教界禅师提出参禅有三种境界: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参禅有所感悟时,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至参禅彻悟时,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这就是参禅的最高境界。它的哲理意味在于,认识事物的表象是很容易的,但要真正把握其内在本质,也即精髓,不下一番苦功实难达到。然而,如能达到这种最高境界,便无往而不胜。孟德斯鸠就是这样一个努力探寻法律最高境界的人。

翻开《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孟德斯鸠(1689—1755)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又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论法的精神》一书,虽囿于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这部著作,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孟德斯鸠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称之为《论法的精神》,其含义是什么呢?他回答说:“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认为,只有从上述法的精神中才能解决自然法与人为法之间的关系,才能进行各种法律分类。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他列举了不同历史时代、不同民族、不同社会政治制度的历史事实和法律文献,论证某一类型法律制度产生的共同原因。同时,他不仅停留在寻找某些共同原因这一层次上,而且还试图建立某些原则。他说:“我建立了一些原则。我看见了:个别的情况是服从这些原则的,仿佛是由原则引伸而出的;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由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每一个个别法律都和另一个法律联系着,或是依赖于一个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

从寻找某些共同原因到建立某些原则,在孟德斯鸠法律思想发展中是一个不同的阶段。从他的思想动机和目的来看,所谓建立的某些原则,就是指的一种理性的法则,这种法则能主宰一切,支配一切。凡是根据这些理想法律原则所建立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就是正义的;反之,就是不正义的。他强调“我并没有把政治的法律和民事的法律分开,因为我讨论的不是法律,而是法的精神,而且这个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并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务。

由此可见,孟德斯鸠与其以前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实际上,他所努力寻找的法的精神,首先从宏观上讲,应是一种存在于所有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适用于一切法律当中。简言之,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他的这种思想,对资本主义法律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是被普遍接受的。虽然人们对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为价值,公正应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公正也是司法追求的最终目标。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说:他作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

司法公正为何如此重要?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美国大法官卡多佐以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默案说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这个案件是一个衡平法院决定不允许一个遗嘱财产受继人——他谋杀了立遗嘱人——享有遗嘱收益。虽然从法律表面上看,这位谋杀者享有继承权,“但是,在这些原则之上还有一个更为一般的原则,它深深扎根于普遍的正义情感中,这就是,无人应当从他自己的不公中获利或从他自己的错误中占便宜。”

那么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对法律表面的、肤浅的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机械套用,这是“未参禅”或“参禅有所悟”时的一般境界;深刻理解法律精神,把握其内涵,并能熟练运用法律于办案中,在当事人之间真正实现公正,这才是司法的最高境界。但凡高水平的法官,追求的就是这种境界。裁判结果是不可能做到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因为总会有败诉的一方(即使胜诉的一方也会有不满意的地方)。然而,努力做到裁判公正,不使当事人有不公正的感觉(即输得服气),却是法官可以做到的事情。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律的规定很明确时,简单地套用法律进行裁判,一般水平的法官都能做到,这时法官只需将案件事实输入法律这部机器里,就可以输出判决书来。瞧!多么省心。这是一般法官所想追求的结果,但这种结果绝不是一个高素质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司法境界,因为这样做体现不出其应有的司法水平,也不等于就做到了裁判公正。尤其当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存在漏洞时,如何在当事人面前实现司法公正,对法官来讲既是一个难题,也是体现其高超办案水平的时候。凡是一流的法官,这时就像禅师一样,在努力追求一种境界,他要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判。要达到这样的境界实属不易,需要长期的磨砺和坚韧不拔的精神,需要法官对真理孜孜不倦的追求。需要法官拥有除法律之外的渊博知识,成为知识上的“贵族”;需要法官为追求公正的崇高理想,必须长期坚守自己的信仰,做到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成为道德上的“贵族”。

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它与严格依法办案的观念的联系十分密切,司法公正就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就必须正确处理好法与情的冲突。在孟德斯鸠法律思想中,有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即“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有时候法律走过了头,而只染上了感情和成见的色彩;有时候就停下来,和感情、成见混合在一起。”

可见,孟德斯鸠认识到法律经常会和感情发生联系,有时会产生冲突。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他认为,法律不能走过了头,只从感情出发。司法实践中,当法律与情理相冲突的时候,执法者往往感到困惑和棘手,也最容易使其对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视而不见,“制定”一个例外,以情代法做出裁判。这种自由裁量权的随意行使,实际上否定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本就不是一种“衡平”或“正当背离法律”的方法。孟德斯鸠认为,如果对法律制定例外的规定,实际上就破坏了法律的原则的规定,其结果后患无穷。他举例说明:“查理七世说,他获悉在以习惯为准则的地区,诉讼当事人违背王国的习惯,在一个案子判决三、四、六个月之后才提起上诉;所以他规定,除非检察官有舞弊或欺诈情事,或是有阻碍当事人起诉的重大明显的原因,当事人应立即起诉。”因为有例外的规定,结果当事人在30年后还在上诉。

情理因素要不要考虑?法官在裁判时肯定要考虑,但是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是首要前提,不能为了个别案件裁判合乎情理而损害整个法治的尊严。法官在遇到法与情冲突的时候,并非毫无良策,只有舍弃法律规定的唯一办法,在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是可以找到妥善解决此类问题办法的。

孟德斯鸠还把法律区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部分,人为法又分为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他认为,人为法富于普遍性;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国际法则是自然地建立在上述原则之上的;这几种法律的渊源、目的和性质是不同的。

正如他在前面论述法的精神时所指出的那样:“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可见,孟德斯鸠又在微观上寻找法的精神,他认为,每一类型的法律,其立法的目的又是各不相同的。“不应当把法律和它所制定的目的分开来谈”,“不应当把法律和它制定时的情况分开来谈”。

尽管他对法律的分类是不科学的,但其观点对当代司法仍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就是要求执法者在适用法律时,既要从宏观上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又要从微观上探寻某个部门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使司法更合乎立法目的和原意,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全面、准确理解法律,正确适用法律。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时,就要思考立法者设立该法律或法条的目的和原意是什么,努力探寻法律深层次的含义,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正确解释法律,以正确适用法律做出公正裁判。尤其“当采用文义解释或其他解释方法,得出两个不同的解释意见而难以判断哪一个解释意见正确时,应当采纳其中最符合立法目的的解释意见。”“法律的目的,不仅是法院解释法律的标准,也是评价和判断法院判决是否妥当的标准。”

如何寻找立法的目的和原意?一般来说,每一个部门法律都会开宗明义,说明制定本法的目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但这样的规定,使人尚觉得太原则、太抽象,不能确切把握立法者的目的。因此,有学者提出三种寻找法律目的和原意的具体方法:一是语义原意说,认为解释者应从法律所运用的词语本身去寻找立法原意。二是历史原意说,认为寻找立法原意不能局限于法律词语本身,而必须借助对各种立法史材料的研究,解释者能够了解法律得以通过的一般社会状况,以及立法者欲通过法律予以救济的对象或要解决的问题,从而把握存在于法律背后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三是理性原意说,认为应诉诸于立法者假设的方法来寻找立法原意,即解释者基于立法者是以合理手段追求合理目的理性立法者的假设,想立法者之所想,以重构立法者意图的方式来解释法律,弥补法律所可能存在的漏洞。

笔者认为,从历史原意和理性原意方面更能寻找到立法者的原意和目的。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立法目的进行分析。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立法者制定该条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分析一下该法制定的时代背景。在20世纪90年代,制假卖假的行为十分普遍,发生了许多危害消费者生命和财产的案件,严重损害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成为困扰政府的严重社会问题,而地方行政部门由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存在打击不力的情况。因此,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立法者制定了该法。该法第49条双倍索赔的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自力救助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政府力量的不足。可见,立法者的目的应包括支持消费者“知假买假索赔”行为。

《论法的精神》就像储藏百年的老酒,醇厚甜美,值得细细品味。也许笔者的解读仍是片面、不准确的,但不妨碍对经典的欣赏。

 

论法精神读后感 篇7

在《论法的精神》这部巨著中,孟德斯鸠认为公民自由分为两种:哲学上的自由和政治上的自由。哲学上的自由是意志的自由,而政治上的自由则是与法密切相关的。确保政治上的自由即是“法的精神”所探讨的问题。

“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这是孟德斯鸠对自由与刑法关系的科学概括。而事实上,“刑法是为保障自由而存在的”,则是他对刑法的价值定位。刑法从专制与镇压的工具,到公民自由的保障,是一个巨大的变化,也是古代及中世纪刑法与近代及现代刑法的根本分野。

刑法应该为保障自由而存在,但刑法本身却并不能创造自由,而仅仅是保障自由存在的一个工具而已。然而在不同的政治制度架构中,公民自由程度不同,刑法性质也就因而有别:在专制政体下,刑法的原则是制造恐怖;在君主政体下,刑法则对荣誉的捍卫;而在共和政体下,无论是民主政治或是贵族政治,品德和节制是刑法原则,也是其政体的原则。

因此,不论是在何种政体之下,都需要罪行法定原则来防止立法权与司法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自由。如果刑法的每一种刑罚都是依据犯罪的特殊性质去规定,就是自由的胜利。这样,刑罚就不是人对人的暴行了。实现刑法的.效力不是在于刑罚的严酷与否,而是在于公民对刑罚的畏惧,哪怕只是一种口头惩罚。所以,要实现刑法效力的最大化,就必须强化公民的荣誉感。

论法精神读后感 篇8

佛教界禅师提出参禅有三种境界: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参禅有所感悟时,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至参禅彻悟时,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这就是参禅的最高境界,《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它的哲理意味在于,认识事物的表象是很容易的,但要真正把握其内在本质,也即精髓,不下一番苦功实难达到。然而,如能达到这种最高境界,便无往而不胜。孟德斯鸠就是这样一个努力探寻法律最高境界的人。

翻开《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孟德斯鸠(1689—1755)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又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论法的精神》一书,虽囿于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这部著作,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孟德斯鸠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称之为《论法的精神》,其含义是什么呢?他回答说:“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认为,只有从上述法的精神中才能解决自然法与人为法之间的关系,才能进行各种法律分类。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他列举了不同历史时代、不同民族、不同社会政治制度的历史事实和法律文献,论证某一类型法律制度产生的共同原因。同时,他不仅停留在寻找某些共同原因这一层次上,而且还试图建立某些原则。他说:“我建立了一些原则。我看见了:个别的情况是服从这些原则的,仿佛是由原则引伸而出的;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由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每一个个别法律都和另一个法律联系着,或是依赖于一个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

从寻找某些共同原因到建立某些原则,在孟德斯鸠法律思想发展中是一个不同的阶段。从他的思想动机和目的来看,所谓建立的某些原则,就是指的一种理性的法则,这种法则能主宰一切,支配一切。凡是根据这些理想法律原则所建立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就是正义的;反之,就是不正义的。他强调“我并没有把政治的法律和民事的法律分开,因为我讨论的不是法律,而是法的精神,而且这个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并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务。

由此可见,孟德斯鸠与其以前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实际上,他所努力寻找的法的精神,首先从宏观上讲,应是一种存在于所有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适用于一切法律当中。简言之,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他的这种思想,对资本主义法律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是被普遍接受的。虽然人们对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为价值,公正应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公正也是司法追求的最终目标。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说:他作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

司法公正为何如此重要?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美国大法官卡多佐以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默案说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这个案件是一个衡平法院决定不允许一个遗嘱财产受继人——他谋杀了立遗嘱人——享有遗嘱收益。虽然从法律表面上看,这位谋杀者享有继承权,“但是,在这些原则之上还有一个更为一般的原则,它深深扎根于普遍的正义情感中,这就是,无人应当从他自己的不公中获利或从他自己的错误中占便宜。”

那么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对法律表面的、肤浅的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机械套用,这是“未参禅”或“参禅有所悟”时的一般境界;深刻理解法律精神,把握其内涵,并能熟练运用法律于办案中,在当事人之间真正实现公正,这才是司法的最高境界。但凡高水平的法官,追求的就是这种境界。裁判结果是不可能做到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因为总会有败诉的一方(即使胜诉的一方也会有不满意的地方)。然而,努力做到裁判公正,不使当事人有不公正的感觉(即输得服气),却是法官可以做到的事情。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律的规定很明确时,简单地套用法律进行裁判,一般水平的法官都能做到,这时法官只需将案件事实输入法律这部机器里,就可以输出。

论法精神读后感 篇9

王安石曾言:“夫夷以近,则游者众;险以远,则至者少。而世之奇伟、瑰怪,非常之观,常在于险远,而人之所罕至焉,故非有志者不能至也。

”其中的哲理意义自然是不言而喻,若要探求真正的真理,若非不是下一番苦功夫,是不可能达到的,于轻松畅达之地徘徊的人,不过只是一群泛泛之辈罢了,要真正把握事物的内在精髓,非有志者不可及也,但一旦达到了这种境界,无往而不利也不过如此而已。孟德斯鸠就是这样一个人,他致力于探索法律的最高领域,而且从未停止过。

孟德斯鸠一生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想,包括理论的真正的精华,都凝聚在了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此书同样受到伏尔泰的推崇,称之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也可见其含金量了,虽然苦于时代的限制,不可避免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作为资产阶级法学最早古典名著,它所占有的地位,是无可动摇的,亦可以称之为风格独特的百科全书。作为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和法国著名资产阶级法学家,本书是他毕生的心血之作。

在本书中,孟德斯鸠强调了一个观点,即“地理环境决定论”其基本观点是以自然条件作为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他同样也运用了无数的事例对这一观点进行阐述:从南方到北方,土壤到气候,不同的地理环境产生了不同的生活方式由此又衍生出不同种类的法律制度,不同地理环境下,居民的性格也是十分迥异,就土壤而言:“土地贫瘠使人勤奋、简朴和适于战争,土地肥沃使人懒惰、柔弱和贪身怕死。

”所以,前者是数人统治之下的政体,后者则是单人,气候方面亦是:“寒带国家的人民,像青年人一样勇敢,炎热国家的人民,就像老头子一样懦弱”。因此,沿海平原国家实行民主,山区国家实行君主制。

以我们今日的眼光来看,他的这些认识肯定是有一些弊端的,从华夏五千年的政体变化也可以看出来,静态到一成不变的“地理环境决定论”是不可能解释的通的,事物都是出于时刻变化的过程中。

但是其中的进步成分也是显而易见的,他在法律精神中融入了一种类似于“地方特色”的东西,同样也是人性的一种表现,生存环境不一样,对自己的道德要求自然也是大有不同,这样一来,也就避免了法律的空洞抽象,无限贴近于人的发展,在某种方面,和人性十分的契合,这一说法,也为他的三权分立学说提供了现实上实现的可能。

和其他人不同的地方,也就是孟德斯鸠高明的地方,他不满足于前人追求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而是试图从除开法律外任何一方面去研究法律的精神,包括历史、风俗这样在其他人看起来丝毫没有联系的方面。任何类型的法律在他眼里,都不应该是单单为了维护某个群体和阶级的利益,而应该是一种宏观上的价值观念,适用于一切社会个体,简而言之,法律在任何时刻,都应该是正义的化身,而不是某一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他这样的观点对资本主义世界产生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之后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体系国家,在这一方面,都是没有争议的,公平就是司法追求的最终目标。

《论法的精神》全书所都在极力的主张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就是为了避免**者的出现,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进行各种存在牵制的的独立,在他眼里,也就可以达到无法滥用权力的目的,虽然不够完全的万无一失,但是现如今全世界,不分国家和制度的任何法律体系,都是可以看到这一理论的影子,对于它造成的影响和作用,自然也是不可磨灭的。

纵观全书,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一书,或许,从根本上就没有完全抛弃封建制度,也多多少少带有宗教的影子,虽然在很多方面都是佐证了他的说法和观点,但这些,也都是成为了他日后研究的局限所在但唯一不可否定就是这本书对于当时世人观念的猛烈冲击,在那样的一个黑暗的年代,给当时的欧洲带来了一丝强烈的曙光,也对于后世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这位伟大的思想家和他的著作必然也会永垂不朽!

论法精神读后感 篇10

趁着寒假,我拜读《论法的精神》这本书。《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它以法律为中心,涉及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多个领域。

特别是对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等一系列学科进行了独特的研究和探讨,成为资产阶级法的一部独特的百科全书。《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

孟德斯鸠(1689-1755)是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资产阶级国家理论和法律理论的奠基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德斯想先驱之一,也是法国著名的资产阶级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论法的精神》一书,虽囿于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

资产阶级国家理论和法律理论的奠基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先驱之一,也是法国著名的资产阶级法学家。孟德斯鸠以他辽阔的视野、广博的学识、精辟的见解,通过这部著作详细的阐述了从皇权向人权转化的历史过程中,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与人的只有的精神,他以法律为基础,以详实的资料和充分的论证,为人类描绘了一个完全新式的社会蓝图,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决定人类命运的将不再是某一个人的喜怒哀乐,而是一部代表了人民利益的法律;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行政、立法、司法是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没有一个机关会拥有无限大的权力;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人将不再是臣民,他们将成为社会的公民,而公民的权利是被得到充分的保护的。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全书在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者的产生。

**他们往往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放在一起,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在法学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与类型、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与民法理论、立法理论。孟德斯鸠认为,从事物的本质上看,法律的必然关系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

因此,法律可以分为人法和自然法,并提出立法应与制度相适应的原则。它还讲述了法律与国防军、进攻军、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宗教习俗、货币等的关系。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

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特别是气候、土壤等与人的性格、情感有关的因素。该书首先讲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

**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

但有一条基本规则,只有人民才能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权力相对平等。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探索和解读法律精神是本书的中心内容,也是对法理学最重要的贡献。孟德斯鸠主张从法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索法的精神实质。他认为,法律关系到一个国家的**、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货币、人口和宗教,也关系到法律、法律的渊源、立法者的宗旨和各种事物的秩序,是建立法律的基础。

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律的精神。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世界万物是由一个最根本的理性的存在。法律是基本理性与各种存在物及其之间的关系。一切事物都有最根本的联系,即法律,而法律精神就是这种法律和规则,其精神就是法律和各种事物之间关系中存在的秩序规则。

该书的主要内容是探讨人的生命规律,即人的生命中的法律精神。因为人作为有智慧的人,总是违背上帝制定的法律,改变自己的法律。作为群居动物,他们总是忘记自己的根,忘记自己。因此,他们需要宗教、哲学和法律来督促他们履行职责。

三权分立学说是其思想核心。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理论,认为只有三权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分权原则作为一种理论,最早是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的。

《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他还解释了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并指出立法机构由两部分组成,可以通过相互反对的权力相互控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受行政权的制约,而行政权又受立法权的制约,二者相互协调。

如同他的著作所说“当我一旦论证了原则,人们便将看到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这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分权的目的是为了限止权力,防止滥用权力,防止国家机关和个人的权力和权力,以保证国家的政治稳定。

在国民生活中,它具有以下功能:一是区别功能,二是平衡功能,三是制约功能,四是补救功能。当三个机关中的一个机关因权力行使不当引起社会不满时,其他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性质以后,就会发现它与我国奉行的“民主集中制”并不矛盾。

看完这一部书之后,猛然清醒了许多,对于世界,特别是人类世界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改变,我明白了原来人类社会也会存在一种普遍的真理和理性,这种理性和真理只有在一个健康的土壤中才会真正茁壮的生长。现在我们有了阳光,我们需要做的就是用我们自己的一切去培育这种健康的土壤,这样我们几百年后在孟德斯鸠也能得到我们自己的理性结果。

论法精神读后感 篇11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的国成中,政治、经济、文化等政策还不完善。因此,我们必须学习其他国家的成功政策,并学习其实质。但我们不能盲目抄袭。毕竟,中国的国情与其他国家大不相同。因为我国人口众多且地域辽阔,对十三亿人口来说,任何的小的举措都有可能造成巨大的影响,常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是建立在研究西方社会的基础上的政治体制,有极大的局限性,并且由于三权分立各部门相互制约,在他们的利益、目标各异时,常常难以达成一致,最终将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国家将难以应付。就像汶川大学一样,我们之所以反应这么快,是因为我们团结一致,积极应对灾害。中国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制度,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此外,我对书中提到的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也有自己的看法。书中提到“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我觉得这个说法很正确。一个人只有在受法律支配时才是自由的。我们是自由的,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支下。

自由不是可以胡作非为而是获得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自由是相对的自由。如果你任意违反法律,你将失去自由。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我们有做任何事情的自由。

相反,其他人没有压迫你做你不想做的事的自由。

总的来说,我在这本《论法的精神》中学到许多我从前所没有接触过的知识,也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我的知识面。虽然有很多的地方我看的云里来雾里去的,但我还是坚持读了。这些我不理解的地方促使我更加仔细和耐心地阅读这本书。互联网为我提供了一个更广阔的空间来学习知识的方方面面,那么我为什么要放弃这些我不太了解的地方呢。

论法精神读后感 篇12

巢城浪子

摘要:孟德斯鸠作为一为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其思想在法学界有着深远的影响。《论法的精神》是他的集大成的作品。

它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读完这本书,作者试图从自己的角度分析其中的一些观点,并在阅读后写出一些真实的感受,以期对其他人有所启发。

关键词:《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集大成作品。也是世界法学史具有重大影响的著名法学著作。作为一名法律系学生,我从读这本书中受益匪浅。

这本书分为六卷三十一章。第一卷主要阐述了法律与**的关系。在第一卷中,作者着重介绍了法律的定义、法律与**的关系、**的类型及其各自的原则。在他看来主要存在三种政体:

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政体。接着他在书中阐述了每一个**与法律的关系,例如,他把民主分为民主和贵族,然后详细阐述了他们与法律的关系。在这当中他无情的鞭挞着封建**并赞扬了民主的制度,可见这位著名启蒙思想家是多么的向往民主。

在这一章中,他说民主国家有强大的推动力——道德。它还说,民主国家的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法律并承担责任。这些都证明了这位启蒙思想家的伟大,他能够准确地概括民主与法律的互动关系,同时也引入了法律无法规范的范围,比如道德。

在这一卷之后的几章孟德斯鸠又阐述了教育法律与政体的适应,立法与政体的适应,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方式等之间的关系,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最后概括总结了三种政体的腐化。令我印象最深的是**原则与限制奢侈品、奢侈品和女性身份的法律之间的关系。在这一章中作者阐释了奢侈和奢华的由来,即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的存在,这一观点的提出让我不禁感叹这位思想家竟具有如此的前瞻性和令人惊叹的智慧!

而且在这之后这位大思想家还就中国限制奢华以及奢华之后的后果进行了阐释,他认为中国人口规模十分之大,所以奢华在中国十分可怕,中国的君王要求臣民们男耕女织去做一些生存之必要之事而非去做一些供人享乐的工艺。他还在其中提到了中国历代君王灭佛之事。此外他还指出历代君王无不是从艰苦起家夺得江山而最后也都以骄奢淫逸收场。

他广泛的知识让人不得不钦佩而且概括的也非常准确,即使是现代的史学家也是这样分析当时中国的情况的,而作为那个时代的孟德斯鸠就已经可以透彻的分析这一问题了,所以他的美名才可以流芳千古永垂不朽。

在第二卷中著者首先论述了法律自由的相关问题,然后紧接着又引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的关系,并且还引入了英格兰和罗马法实行三权分立的教训详细阐述这三种权力之间应该是相互制约,相互依存,作者告诉人们:如何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将关乎国家政体的巩固,以及民众、社会团体、政党等社会阶层政治自由是否得到保障的重大问题。

(>读后感 >)

在这一章中,作者对国家、国防军和进攻军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进而阐释了自由和民主的含义。他解释说,在有法律的国家,自由不是做你想做的事,而是要求人们做他们应该做的事,而不是强迫人们做他们不需要做的事。这种解释正好与现代国家立法中的自由概念相吻合。看完之后,我不禁感叹,伟人有如此强大的智慧,思考如此全面。

在此卷中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著者关于三权分立的阐释,孟德斯鸠也说自己总是离不开罗马,他在说三权分立的时候又一次的提到了罗马,不仅仅论述了罗马的三权分立的制度而且还说明了罗马国王被驱逐后三权应如何划分,并说四种东西影响了罗马的自由与民主:一是贵族独占了宗教、政治、民间和军事上的一切职位;二是执政官拥有过大的权力;三是人民受到欺辱;四是人民在选举中几乎没有发挥任何作用。[①]其后他又详细地论述了罗马的这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方面的具体制度。

这是这位伟大思想家留给我们的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即有利于后代的分权制度。

在第三卷中,作者介绍了一种非常新颖的关系,即法律、地区和气候之间的关系。这在我们看来甚至是有点可笑的没有科学依据的观点。首先,他解释了气候对人的影响,如人的性格、人们的宗教信仰、立法者对人的信任等等。

并在其中批评了印度人由于炎热而追求“不动”,认为这种懒惰不利于国家的发展,而立法者也总是无法克服这种气候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对于这一观点我一时不置可否。但在我看来,气候会有一定的影响,但我们不能得出结论,气候会有如此大的影响,这是主观的、片面的。

此外,作者还提到了中国,并高度赞扬了中国君主鼓励农耕织布的举措,认为这一制度可以鼓励人们工作,从而避免懒惰问题。此外,笔者认为气候会影响人们的性格、饮酒习惯、疾病、性关系甚至立法。在这本书里,我想有一章让我觉得很奇怪,但我忍不住仔细读了一遍。这就是第18章:土壤性质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是人文学科中的东西,而土壤则来自自然,是自然形成的。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让我十分费解。首先,他纠正了传统观念,即更多的人应该生活在富饶的土地上。他认为,土地越肥沃,侵略土地的人就越多,所以很多人会选择居住在土地贫瘠的地方。

另外作者还认为贫瘠的土地会让人更加灵巧、更具有智慧、更具有勇气,会在战争中表现得更加的勇猛。他还说精于法律与各民族的谋生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个从事商业和航海的国家比一个仅限于耕种土地的国家需要更广泛的法律知识。

从事农业的人比放牧的人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从事放牧的人比那些以狩猎为生的人需要更多得法律知识。[②]我不得不说看过了这些记述之后我确实认同了孟德斯鸠的观点,这一次是伟人的独特的观点与思考问题的角度让我折服了。

在此之后的四五六章我只是大致的阅读未来得及细细品读。但仅仅是只言片语间也让我见识了很多东西。在第四五卷中作者论述了**、人口>>[1] >[2] >下一页《》

论法精神读后感 篇13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也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全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律的概述和法律与**的关系;第二卷讨论法律与政治权力、政治自由和分权力论的关系;第三卷讨论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

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提倡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大影响。

这本书中的一些政治、法律和经济理论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政治理论主要包括政权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分权理论。

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分为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权,而贵族则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些贵族手中的政权。君主制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君主制是按照固定的法律来统治的。

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政体。

在自由方面,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做他们想做的事。自由只是指在法律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做法律禁止的事,他将不再自由。法律是公民自由的边界。一旦公民的行为超出了法律,他的自由就不复存在。

在他看来,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地滥用权力,因此我们必须限制权力以保护自由。

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在分立的同时实现制衡。如果两个或三个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机构手中,自由将不再存在。

孟德斯鸠从政治自由的角度论述了他的分权理论。在他看来,权力具有这种特性,即“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因此,他便设法给权力某种界限。他设置限制的方法乃是“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他因此合乎逻辑地提出了权力分立理论,即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在此基础上,详细论述了这三项权利之间的制约在保护公民自由中的作用。他说,“当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之手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无论分权还是制约,都服务于保障自由的目标。其权力理论与自由观是相互支撑的,作为保障自由实现的手段,权力分立反映了他对集权主义和**的厌恶及对自由的向往。他的自由观是建立在坚实的人性论基础上的。因此,他的分权力论与英国政治有着相当的基础。

尽管当时的英国政治并不像他所想的那样,但他的理论在美国的成功实施,无疑可以证明他天才的智慧。

当我们谈到分权有立与保障和实现自由时,不能忽视分权制衡也能更好地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他似乎以秩序为自由之前提。“在良好政治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没有规章,没有领袖,在森林里游荡的人民要快乐些......。

”同时他认为,应采用温和手段改进社会顽疾以使法律恢复效力。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对无秩序状态的否定。

在法律方面,孟德斯鸠认为,法律主要是事物本质所产生的必然关系。他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人定法之前天然存在的法律。

它源于我们的自然本性,人的法律是社会建立后人们自己制定的法律。接着,孟德斯鸠分析了法律与国防、进攻、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税收、宗教习俗、货币等的关系。孟德斯鸠在书中论述了许多具体的刑法与民法理论。

孟德斯鸠认为,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在民主方面,立法应鼓励平等和节俭;在贵族方面,立法应限制贵族的傲慢;在君主制方面,立法应鼓励荣誉;在**政权方面,立法应趋向恐怖。他主张制定法时,表述简洁以事实为基础,无充分理由不变更法律,删除无用的理由,以有利于有用的法律。

在经济学理论中,孟德斯鸠认为私有财产是人的自然权利。民事行为中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都是平等的。公共利益绝不能通过政治和法律手段剥夺个人的财产。

同时,他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所以我们应该大力发展工商业,反对过度征税。

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启蒙运动作为一场思想解放运动,为即将到来的大规模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虽然分权思想并不是在法国大革命中首先实现的,但大洋彼岸的美国利用这种权力平衡理论发展成为超级大国。

对美国的政治制度的设计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的三权制思想是以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为指导的。同时这里面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对我国的政治体制的改革有着很大启发和借鉴作用.

论法精神读后感 篇14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最著名的著作,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全书分为上、下两册,六卷,三十一章。主要内容可概括为: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第四卷讨论工业、商业人口、宗教等问题。第五卷阐述罗马和法国法律的变革以及关于封建法律学说。第六卷作为一般性结论。

在此,笔者仅对该书第一卷的阅读理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法的定义与分类。

孟德斯鸠在该书的开篇中揭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事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世界万物是由一个最根本的理性的存在。法就是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以及存在物彼此间的关系。万事万物有着最根本的联系,即规律,而法的精神就是这种规律和规则,其精神就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间的关系中的秩序规则。

该书的主要内容就是为了探讨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即人类生活中法的精神。因为人作为智慧存在物,总是不断违背上帝制定的规律而更改自己制定的规律,作为社会动物,总是忘本和忘记自己,由此需要宗教、哲学以及法律来督促他们尽责。

孟德斯鸠的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之前所有规律之先存在着,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它最重要的一点是把“造物主”的观点印入我们的头脑,诱导我们归向他。然而在自然状态下人们都自卑,没有平等的观念,不想互相攻打而要求“和平”;其次就是满足生存需要寻找食物;再次就是相互之间的自然爱慕;在具有最初的感情和知识后就愿望过社会生活。由此就产生最初的人类社会,人开始退掉自卑的心理,平等观消失而开始战争状态。

国与国、人与人的战争状态促进法律的建立,不同国家人民间的国际法;治者和被治者之间的政治法,公民间的民法。国际法则要求各国在和平时期谋福利增进,在战争年代不损害自己利益尽量减少破坏,在征服争取战争胜利是时候保全。除此,一个社会必须有一个政府,有它的政治法和民法。一般的法律是人类的理性,各国的政治法律和民事法规是人类理性在特殊场合的运用。在孟德斯鸠看来,国家的法律建立应该同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

其二,法律与政体的关系。

孟德斯基将政体分为三种:共和,君主和专制,根据最高权力的掌握来区分政体,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

不同的政体性质必然意味着法律原则的差异。民主政体是指全体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其法律反映和体现全体人民的意见,以雅典共和国人民的抽签和公开选举以及自己制定法律为例;贵族政体是指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其法律由部分人制定和执行,在参议院中是贵族政治,在贵族内部是民主政治,以威尼斯为例。

君主政体是指单独个人执政,遵照固定的和确定的法律的政体,君主就是国家一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的源泉,君主国必须有国会和贵族作为其中间和附属的权力,并且宗教充当其保卫机构,以法国君主制为例;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已的意志与反复情绪领导一切的政体,所以不需要法律,一切以单独个人按其主管意志治理国家或把权力交另外一个人来执行。

一个政体有其性质亦有其原则和其特质。政体性质是构成政体本身的东西,政体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在孟德斯鸠看来,民主政体的原则是品德,政治品德是以公共福利为目的;贵族政体的原则是节制,是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荣誉取代品德而成为其规则,法律和宗教为其保障;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以变幻无常的意欲为基础,人民要绝对的服从。就各政体的特质而言,共和政体的特质是领土狭小,公共福利明显,公民关系密切;君主政体的领土应该适中;广大的帝国必须握有专制的权力,专制政政体的特质是必须有恐惧、独裁和强大势力。

政体原则下产生的教育法律。作为每个社会动物的人,教育的法律是我们最先接受的法律,并且在不同政体下接受的教育亦有差异。君主国教育法的原则是荣誉,其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人们的心态。按照孟德斯鸠原文即“品德,应该高尚些;处世,应该坦率些;举止,应该礼貌些。”其原因是品德、处世和举止可以使人显得超群、大胆、自由,获得优待和高名显爵,符合荣誉价值的判断标准:美丑,伟大与否,非凡与否。在君主国里要对君主的.意志服从,同时教育必须服从于荣誉的规定:完全准许我们重视我们的财富但绝不准许重视我们的生命;我们不应该去做那些与我们职位不相称的事;荣誉所禁止的和所要求的比法律的都要求严格和坚决。

相比以恐怖为原则的专制政治,其教育的目的是降低人们的心态,从而把恐怖、简单的宗教原则狭窄的知识置于人的精神,教会绝对服从,培养坏公民和好奴隶,本质上教育作用为零。然而在以品德为原则的共和政体下需要教育的全部力量,热爱法律和祖国,以公共利益为重,以现今教育模式,以品德为指引通过父亲、师长和社会教育传达到新生一代。以希腊平民政治培养品德,以制度加以鼓励来反映体现共和国政体的原则指引下的教育法律。

政治社会立法与政体原则相适应。政体原则就加强政府的动力,从而促使政体原则的巩固。在民主政治下,品德要求爱共和国,即爱民主政治,就是爱平等和俭朴。爱平等就把人们的野心局限于自己对国家的服务超过其它公民的这种愿望和快乐之上,以平等的地位为国家服务的平等原则。爱俭朴限制了占有欲,人人只以家庭所需,其余归给国家,财富不应该为自己服务,而应该订立法律规章来分配财产规定平等和俭朴。

民主政治中一切以其性质和平等原则为依据,从而保证一个好的民主国里每一人都应该得到生活的必需品,每个人的花费一生活必需品为依据。同时在共和国里对共和国的爱也意味纯良的风俗,而淳朴的风俗也增强对祖国的爱。优良的风俗包括:保守旧习惯,终身元老院制,年轻人对年长者、公民对官吏的服从,以及父权等等。在节制为原则的贵族政治下,以鼓励宽和为主要精神,通过分散钱财给人民,公道对待人民,压制贵族,实行贵族不征税,节制财富,禁止贵族经商,继承平等化等规定来做到与原则相适应。

由于君主政体原则是荣誉,所以法律应该努力支持贵族及贵族世袭,建立秩序维持同君主政体相符合的一切贸易。同时孟德斯鸠以法国为例指出君主政体施政的迅速、政制巩固而比较安全、长久等优越性。以恐怖为原则的专制政体则为了目的而不择手段,不计影响和后果。以瑞典为例说明国家的政治民事管理以及官吏如同君主家庭的管理和君主后宫官吏。在专制国家人什么也没有,无所谓财产让与,君主握有全部授予和委托的权力,它由君主主观意志来分配。人们只希望获得生活上的好处而已。

政体原则与奢侈、节俭法律。奢侈和财富的不均永远是成正比例的,奢侈是从他人的劳动中获取安乐而已。为了保证财富分配均匀则法律规定只能给每个人以生活上所必需的。奢侈总是和国家的财富、私人的财产和集中于某些地方的人口三者成复比例的。由于国家政体原则差异,所以不同政体下的节俭法律不同。

在民主政治下,财产越分配均匀,奢侈越少,追求爱平等和俭朴,实现爱共和国,由此国家就越完善。分配不均,则产生侵占、革命、奢侈,最后成为法律的敌人。然而在以节制为原则的贵族政体下,受节制精神制约,国家只有没有财富的穷人和很有钱但不能任意花费的富人,富裕和贫穷都是负担。共和国的节俭精神是:一个政府可以制定节俭法律达到“绝对的节俭”的目的。

然而奢侈在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下都时必要的,君主国的奢侈是人们享受他们从自由所得的东西,其节俭精神是:一个政府可以制定节俭法律达到“相对的节俭”的目的。专制国的奢侈是人们滥用他们从奴役中所得到的好处,所以它没有节俭法律。但也存在特例的情况,孟德斯鸠认为中国是一个专制国家,由于人口数目和谋生道路决定中国必须勤劳和俭约,如果实行绝对奢侈的后果就是国家被造反推翻,就得更朝换代。

论法精神读后感 篇15

一、《论法的精神》产生的时代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先驱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自幼研习法律,19岁获法学学位并充任律师,27岁担任波尔多法院院长及议会议长等职,后又出卖官职漫游欧洲,专事对欧洲各国政制的考察,使得他以对法学和社会学有卓越贡献留名于世。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代表作,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有影响的著作之一。

2、时代背景

此篇法学巨著的诞生正值法国历史上最黑暗的时刻,封建主义和君主**从发展颠峰急剧走向没落,广大民众在特权**的残暴统治下被压榨着血汗,反抗导致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经常此起彼伏。**结果,资产阶级和社会低层的人民结成了反封建的同盟军,在受到惩罚的时候,为抵抗积累了革命力量。

3、内容简介

本书第一卷内容为一般法与政体原则。第二卷是关于法律与国防、进攻力量的关系,以及政治自由法与**、税收和公民的关系。第三卷内容为法律与气侯类型的关系、与土壤性质的关系、与民族精神风格习惯;第四卷内容为法律与**、使用货币、人口的关系;宗教与法律的关系;第五卷内容为宗教建立和各国对外政策的关系,法律和它所裁定事物秩序的关系。

第六卷介绍了法国民法的起源与变迁、立法方式、法兰克封建法理论与君主制的确立、封建法理论与君主制变迁的关系

二、《论法的精神》中的三权分立思想

1、思想**

本书中写作之时由于正值资产阶级与封建权贵斗争激烈之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革命成果为孟德斯鸠思想形成的基础之一,而且英国的培根的实现主义和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对他产生着深刻的启发、在那激情燃烧的岁月中,孟德斯鸠最终以其谨慎的学术思想怀着对神权法度,封建**的义愤而完成了此部宏篇巨著。尤其其中的三权分立思想,正是英国资产阶级著名思想洛克的分权思想的进一步发展,正是当时资产阶级普遍的愿望和意志体现,正是诞生于限制封建王权的基本思想之中。

2、主要内容

分解王权主要分解为立法权和行政权和司法权,孟德斯鸠作出了如下的论述“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农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合行政权相结合,法官将掌握压迫者的权力。

”通过上面的文字,我们可以看出,**主权的暴虐无非就是体现在这个“专”字上,我们不妨把法律的产生、实施过程等等看作一个行为的过程,如果这个过程的每一个过程都由一个人所掌握那么他们的确可以为所欲为了。他可以用立法权来确定权力的归属,他可以用司法权来阻止抗争和诉讼,他可以用行政权来解决一切矛盾,以战争的形式镇压一切**。分权就分在这一过程上,这样也就把国王的**给予分解。

使得王权丧失了由始至终的权力,而以资产阶级为代表的第三等级得以在立法权及司法权的范围内陈述自己的主张,以对抗那高昂的苛捐杂税给自己资本积累中带来的致命性后果。

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权是制定、修正或废止法律的权力,代表国家的一般意志,应由人民集体享有,人民通过自己的立法机关来行使立法权。除了立法机关的例会外,它还有权监督法律的执行。人民为资产阶级和贵族。

平民院享有创议权,贵族享有否决权。贵族院由世袭产生,平民院由选举产生。”

“行政权是决定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它执行国家的意志,应该由国王掌握。”

“司法权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具有独立性,应由法院和陪审官会使。”

这样看来,孟德斯鸠凭借其深刻的洞察力用其理论将王权的分化,其立法权思想中经过深思熟虑平衡了易偏激的平民及易注重群体私利的理性贵族的各种利益要求,而且完全将其从王权之中分化出来,落于便普遍“人民”的手中。好比已控制了**君主那狂妄大脑,这是民主的基础。而对于行政权而言,“由国王掌握”则是其理论上的不足之处。

对于司法权,孟德斯鸠的讨论更为进步。其中,司法独立的重点是划分一部分皇权。原来一个完整的皇权分为三种,那我们该怎么看呢?

这三个部分不是孤立的、静态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而是分离后的新生生命体,它与能动的个体思维相互制衡,是孟德斯鸠现实最根本意图的发展结果。正如在《论法的精神》中《英格兰政体》一节中所述这三种权力本应静止无行动状态,然而由于事物必然的运行迫使他们前进,只好协调一致的前进”。

而中国无三权分立的模式,但就目前的运**况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尚有不够完善之处。我们现在剖析了解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制约理论,正是为了以古为鉴,三权的相互制约作用应是相互协调而不断进行的,而人大的会期并不适应我国幅员辽阔的国土状况,是太短了。而且,从立法者的构成来看,没有混和**的概念,但是人民代表都是职业化的,也就是说,他们有各种职业和职位。

从这一点来看,其自身和职业特点及职业倾向将影响其在立法表决中的投票。因此,我们可以探索这一制度的建设,呼吁人民代表专业化,建立人民代表法高等学校。

我国强调的“议行合一”、“民主集中制”,“议行合一”是指在强调代表人民意志的权力机关的最高地位。强调行使三权主体的一致性。但并非反对国家权力的分工和监督制约。

更好地理解民主集中制,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少数服从多数。不可否认我国的体制中也存在立法权优越,但是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而导致立法技术问题,使得法制难以在司法与行政中良好的贯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如果遗留于司法之中,法官的判断和行为准则是难以在良好状态下的。这恰恰违背了权力制衡的精神,不仅不能得到有效的制约。

而且,二者相互影响,形成胶着状态,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问题。所以我们不得不提出“优良权力才存在制衡的可能性”的原则,所以立法权优越的前提必须是孜孜不倦立法讨论和严谨的实践精神。

以洛克在法律发展史上的法律思想为例,可以看出洛克的立法权优越论源于自然状态等原因。即“正是由于自然状态同政治社会相比而存在的缺陷,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很不安全,随时会遭到破坏,这才互相协议、自愿放弃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的自然权利而单独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而把这部分权力交给社会、由社会委托给立法机关……”这是洛克的社会契约的思想精神之一部分。

但我国的立法权是优越的,但源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从中国法制发展史来看,长期的封建统治使得三纲五常传统理论深入人心,一人专权的思想,已成为“真理”,由此我们可以引用孟德斯鸠的语言——“一切都完了。”那封建国家中无体止争斗和改朝换代,即使少数英明君主的宽仁理念、休养生息也会在战乱中消靡殆尽。

在西方,即使是在黑暗的中世纪,也正是由于教会权力的参与,导致利益的多元化,皇权在与之残酷斗争中被削弱。这导致了一种原始的制衡,最终导致了民主。这是一种好的巧合,我们从历史的角度来考虑。这是我们5000个文明应该羡慕的火花。

而且王权在与教庭的争斗中,为巩固其他地位各君主均与其日后的掘墓人新兴资产阶级结为盟友,保障资本主义的发展,也为自己的灭亡打下了铺垫。而中国的**仅为**的压制,是无法导致民主的产生的。所以我们列举上述对比的用意正是为了说明透过历史的时空我们感悟了中、西方民主的本质和发展过程,所以也就不难在我国的民主制度中寻找那些可能缺乏的元素了。

西方民主的发展虽然源于无知的宗教权利的参与,但我们毕竟应该从中得到一些启示,即以权力制约权利是民主的保障。纵观古今中外,我们可以看到,特别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思想对中国法制民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孟德斯鸠是这一学派的杰出代表。即使在新中国成立57年—78年这个阶段其实还是存在着民主进程的挫折,那左倾主义的浩节对中国社会发展有很大阻碍作用,直到正式民主法制建设时期,才真正了解到那段“实事求是”的自然法理念。

所以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主制度还需努力,社会主义民主理念是在革命实践中产生的,其思想进步性必然会和自由、平等、博爱、契约自由、天赋人权的理念有异曲同工之妙,中、西方法治思想虽有价值冲突,但不是没有相融之处。我们将在探索中加以完善,从而影响我国立法权的建设。

与洛克的立法权理论相比,孟德斯鸠有其独特的见解。他首先反对社会契约论,他认为人们不可能多此一举。立法权也应由人民集体享有,他的自然状态则没有导致立法思想产生,但却在法学研究方**上朝唯物主义迈出可喜的一步。

在权力划分的方面,洛克三权划分,明显不同于孟德斯鸠的理论。洛克的理论为立法权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执行权是权执行法律之权、也称司法权由国王行使。

对外权是外交的权利可与行政权联合。而孟德斯鸠的理论为立法权是制定、修正或废止法律的权力。行政权是决定媾和宣战遣使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及其他法律的执行权。

司法权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孟德斯鸠的立法权理论要比洛克的严谨一些,尤其是对于修正权和废止权的明确表达体现出了孟德斯鸠对法律本质的更深刻理解。这也源于孟德斯鸠对法律与自由关系的重视,对自由价值的问题的情有独钟。不妨我们再回到那个时代,法兰西民族仿佛在深暗不见五指的小屋中摸索,人的思想会随着欲望的驱使而膨胀。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才形成了,孟德斯鸠那真理的光芒“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那么他就不再自由了……”孟德斯鸠对于法律、自由、权利的深入理解,最终导致了其立法思想的完善性。“自由如水、水质善变,而无定形,但不得泛滥,必入框中,水就是自由、框即是法律”。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正是深受法国民族心理、思想底蕴影响的结果。

法兰西民族是爱自由的,在其后的法国大革命中,多次起义都在巴黎,而圣安东区那悠远的石板路曾经淋漓的鲜血,正是对其民族心理的写照。“不自由,吾宁死!”孟德斯鸠也正是审视到了法律精神的本质,与自由的本质,才能在其巨著中用明智和理性表现出了法律的相对化概念,他能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这无疑会使其立法权理论在实践中更有生命力。

所以像孟德斯鸠这样有忧患意识、超前意识的人是不会在任何时代中沉寂的。

我们将洛克的执行权与孟德斯鸠的司法权相比较。洛克所提出的执行权其实就是司法权,但其主张却是由国王和旧贵族来把持,这首先体现其资产阶级软弱性。而孟德斯鸠的司法权理论则具科学性和彻底性,司法必须独立。

“司法权不应由常设的元老院把持。而是由民众有头有衔的人来把握……由他们组成一个法院,其持续时间的长短根据需要来确定。于是令人畏惧的司法权既不依附于某一些阶层,也不依附于某种职业,可以说它变得无影无踪了。

法官不再经常出没在人前,人们所惧怕的是执法的机关而不是具体的法官。”而后孟德斯鸠还在其著作中阐述有关罪犯选择法官、拒绝法官的权利问题,及法官与被告人的地位问题等等,这是巨大的进步和解放。在抛弃了**后,甚至将法律权利的界定提升到了解放人性的高度,可见孟德斯鸠对于司法理论的重视,尤其对于司法独立的重视更突出,几乎将其描述为一种“超然”的状态。

的确如果有任何因素影响了那种理性的判断,那司法权也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而我国现在司法权行使方面却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首先从宏观上讲,是行政权对司法权过多的干预,立法的不完善及地方化的各种影响。但从微观的角度而言,在司法权行使的全过程中,也是缺少几项制度建设的。

在此我们以刑事案件为例谈及深刻体会

首先刑事案件的发案是没有普遍规律的,这体现为时空的不确定性。在刑事警察受案之后,立即展开对案件的侦讯,这时在行使侦查权的只有刑侦部门。这就使我们不得不联想到——如果出现了没有权力制约的权力,则这种权力则是危险的。

在实践中,很多案件是在检察官、法官没有上班的情况下发生的,那么就造成了那种由于不合理制度而形成的权力真空。在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之后,对于被侦讯的犯罪嫌疑人应依法决定其走向,但是如果不提请逮捕,检察机关对些人根本不会知道任何情况。那么也就是说警察部门可以一放了之,在此种情况下既有侦查权,又有了检察权,也更有了审判权。

又如,在侦查的过程中,采用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对于一人单独作案,既无多次作案又无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仅能限制人身自由七日,这样对呈报逮捕的时间是十分紧迫的。可是如果这七天的时间含有星期

六、星期日重大节日或刑事拘留的期限届满之日为周

六、周日或重大节日的话,那么刑侦部门的命运将是十分“悲惨”的。必须在此时间之前把案件呈报逮捕,不得影响检察官的休息日。由此我们不禁要感悟在几百年前被先哲奉若神圣的司法权,竞然被几百年后的不良勤务制度抹杀掉了。

时效的规定是体现了人文主义精神和防止司法权滥用的具体表现,但是对于不良制度及其产生的负面影响也足以引发我们深思了。而且经过司法实践我们可以知道任何权力的漏洞都是会滋生腐败的温床。不但权力的制约实施得不到,而且在漏洞中产生的负面智慧会直接用文字的方式表达于卷宗中,从而可以影响到法官的判断。

比如在审讯过程中,刑侦部门中有些人会出于某些目的,用带有结论性的语言提问。“你盗窃不是为了换钱花,对吗?”这样简单的一句话将会导致盗窃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要件缺失的严重后果。

又比如对于翻供的犯罪嫌疑人,很多情况下是被人点播后运用抵消间接证据的方法来对抗侦讯的,我们以入室案件为例刑侦部门仅掌握入室嫌疑者的足迹证据,而嫌疑人开始并不交待其犯罪行为。这样不但利用此“反证”可采取强制措施而且可能处理到底。如果被负面智慧影响后,嫌疑人翻供,只承认自己到过现场,而不承认犯罪行为,再加上一些诡辩,则立刻使得刑侦部门要获取其它证据进行证明那些无法证明的事实,加大了办案的难度。

唯一的证据又被抵削了,侦讯只能陷入被动局面。所以我们在剖析了分权制衡理论的光辉思想后,应该能感悟在现实的今天以权力制约权力是更加必要的,为此应呼唤司法机关内部的勤务制度的深刻变革。呼唤初侦检察官、预审法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